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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还能作为资格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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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2:47: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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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9:55:30 |只看该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并不是取消,是移交。

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

招标还是需要的。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这句话明确说明,资质认定并没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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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00:11 |只看该作者
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代理人:张万江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联系方式:13643139584

  被投诉人1(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代理人:马学有

  职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联系方式:010-67321942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代理人:朱莉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联系方式:010-65041195

  2015年12月17日,我局受理了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0686-1541Q153412Z/01)”的投诉。受理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用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设置门槛儿,目的只有2个:排斥潜在投标人,暗中帮助预定的中标人。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1称:1.投诉人所质疑的全部内容不存在限制性条款,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此项目为国家试点项目,为保障项目安全、有效实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对招标产品及服务企业提出检验报告和资质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3.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均留有联系人和电话,若投诉人存在理解不清的情况,可以进行电话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至今未接到投诉人的任何咨询电话。4.经与招标代理公司沟通,针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回复。

  被投诉人2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中并未以投标人的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限制性条件。1. 投诉人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建筑智能化资质”并未取消。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3.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经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第一包:监管系统”《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贰级及以上得1分,否则得0分。”“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或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得1分,否则得0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关于2016年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5]10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并未取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城市管理相关的同等规模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首页、合同主要内容、标的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或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明(原件备查)。每1个项目可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高级)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项目经理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质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2015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33号文)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规定“所投安全产品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得2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招标文件》规定“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称重系统,具备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监控定位系统,具备省级交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所投存储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并能提供海量存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和国家信息存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文件,得2分。”,确属不合理条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相关说明、招标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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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07: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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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8 14:00) 
这里是作为加分,也不是不可以
原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
现在这个资质是协会自己弄的,与原本的资质是两个证书,挂羊头卖狗肉,不再具有强制性。
个人作为加分也并不不可,但作为资格条件则不适合,在行业都不再属于准入性条件,何况是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呢。
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这个资质是取消审批了,但原证书在届满之前依然有效,这也是住建部文件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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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08:12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按照既要坚决放到位,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要求,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领会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地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加强对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计划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软件服务业司)联系。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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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2: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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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这里是作为加分,也不是不可以
原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
现在这个资质是协会自己弄的,与原本的资质是两个证书,挂羊头卖狗肉,不再具有强制性。
个人作为加分也并不不可,但作为资格条件则不适合,在行业都不再属于准入性条件,何况是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 .. (2016-03-28 14:07) 
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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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2: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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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8 14:00)
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但这个工信部的文件已经在去年废止,详见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该文件中明确了“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实质上原本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根据国务院及工信部文件已经取消。现在行业协会自己设置的资质不具有任何法律和强制性准入效力。工信部原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也已经废止,现在行业协会弄的资质挂羊头卖狗肉,借老资质的名骗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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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5: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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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既然不再认定,也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工信部将该资质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已经废止,现在这个行业协会自行设置的资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行业准入效力,不能再作为资格条件,不过作为加分条件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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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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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该案例中仅仅作为加分使用,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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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23: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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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 .. (2016-03-28 14:12) 
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取消的还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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