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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08b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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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转载)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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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1#
发表于 2014-10-15 15:38: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钱老的论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曾经具有国际招标资质”不合法(因为法律没有此规定),但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这样要求)。

如果这样规定有投标人投诉:“有排除和限制了潜在投标人之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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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2#
发表于 2016-3-28 14:00:07 |只看该作者
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代理人:张万江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联系方式:13643139584

  被投诉人1(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代理人:马学有

  职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联系方式:010-67321942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代理人:朱莉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联系方式:010-65041195

  2015年12月17日,我局受理了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0686-1541Q153412Z/01)”的投诉。受理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用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设置门槛儿,目的只有2个:排斥潜在投标人,暗中帮助预定的中标人。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1称:1.投诉人所质疑的全部内容不存在限制性条款,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此项目为国家试点项目,为保障项目安全、有效实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对招标产品及服务企业提出检验报告和资质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3.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均留有联系人和电话,若投诉人存在理解不清的情况,可以进行电话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至今未接到投诉人的任何咨询电话。4.经与招标代理公司沟通,针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回复。

  被投诉人2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中并未以投标人的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限制性条件。1. 投诉人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建筑智能化资质”并未取消。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3.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经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第一包:监管系统”《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贰级及以上得1分,否则得0分。”“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或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得1分,否则得0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关于2016年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5]10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并未取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城市管理相关的同等规模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首页、合同主要内容、标的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或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明(原件备查)。每1个项目可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高级)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项目经理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质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2015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33号文)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规定“所投安全产品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得2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招标文件》规定“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称重系统,具备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监控定位系统,具备省级交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所投存储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并能提供海量存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和国家信息存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文件,得2分。”,确属不合理条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相关说明、招标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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