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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菜鸟招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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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论坛的文章 突然想到的一个问题 (代理收费上低价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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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7-6-5 11:13:19 |只看该作者
想来,17楼的批评和18楼的解释,各有道理。

如果,招标代理能否做的关键,就在服务费的价格上面,该“降价”竞争还是“坚持原则”?

可能,tommyhu网友需要考虑,是否开一个转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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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2#
发表于 2007-6-5 15:29:46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的感触是这样的,当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是只能靠价格取得的,比服务,比效率,比待人接物...都是你是否能够获得项目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碰到业主更考虑到实际花费的项目时,这些因素也仅只能让业主方面的人冲你表示个遗憾而已。所以,我觉得gzztitc老师的提议其实不用讨论了,现在的我在联系业务的时候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您放心,我们在保证服务的情况下,价格绝对不会比别人的高的......” 形式所逼啊,呵呵,坚持不降价的事咱不干了,起码咱不干那种主动降价的事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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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3#
发表于 2007-6-6 03:30:54 |只看该作者
对于楼上讨论的问题,这种竞争如果完全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而明确规定的,完全可以依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即法律规定的额度,如果法律规定的额度有问题那是一个立法的问题,但法律有规定就要执行。主要的问题就在于中国没有这方面的执行机构,政府在引导市场时,缺少这样一个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的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机构。可能有,但政府在机构设置中,要不是不明确,要不是二三个机构权限重叠,要不就是地方保护,人情关系。缺少一个中央一条线的,规范市场行为,处罚不正当竞争,对垄断与恶意竞争进行判定的调查性机构。
这关系到二个方面,一是法制不全,由于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市场规律还不是熟识,所以法律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二是中央与地方,机构与机构间的职责不明确,作为市场的看护者,对于市场中的责任与权利要有明确的辨识力,对于自己在管理中的职责首先就要明确,明确的权责是市场机制运行的最根本动力,有权利就有动力,有处罚,有责任就有尽力。
作为市场经济中核心的竞争被予以滥用,市场经济就不再是有其威力。这当然也关涉到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问题。市场经济是基于民主社会的一个系统,涉及到的不只是经济层面的,也许期待通过经济层面的进步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的进步。这说得有点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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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4#
发表于 2007-6-25 14:09:22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s:5]
王安石\"人言不足恤,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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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5#
发表于 2007-6-25 15:33: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服务费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看招标公司跟业主的关系 [s:4]
________, /, 時間告訴峩,什庅都會變。︶~'︸~ˉ゜︶~﹌    ..メ.希望.壹苆嘟變嘚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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