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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的10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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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大家 (一个工程,如果分四项,可不可不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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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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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1#
发表于 2015-2-9 18:12:28 |只看该作者
以项目批复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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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2#
发表于 2015-2-9 21:09: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既然是“一个学校的建设项目”,按推理也应该是一次立项的项目,属于一个“建设项目”。它可以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而如何发标,应按实际情况决定。例如:考虑到竣工要求时间紧迫,则可以将A、B、C、D楼分别发包,同时开工竣工,否则从项目管理责任一元化考虑,在工期不紧张的情况下则可以分别发包。这完全由
发包人按实际情况来决策。两个选择都不能说不合法。认定是否“违法发包”则应按照住建部“认定查处办法”规定,即:“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显然案例的情况这两者都不属于,所以完全应由发包人按实际情况决定。
至于“发包”是否需要公开招标,则执行原《3号令》关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条件规定执行。如案例所述,这四个包单包合同预算价分别都不到200万,总投资也不到3000万,所以招标人既可以自愿招标(一般性招标)又可以执行《74号令》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如果项目立项部门或监管部门有另外规定,要求不得分包或必须招标时,则属无奈,只能执行。不过从今后的改革方向判断,各级政府不能离开上位法原则规定而另行严格制定“必须招标”的权利越来越会受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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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15-2-10 08:36:02 |只看该作者

回 tnp1989 的帖子

tnp1989:个人认为,如果拆分标段后仍然需要招标,应该可以;如果拆分后刚好不用招标了,后期审计检查,一口咬定是规避招标,都没法解释了。 (2015-02-04 11:06) 
同意4楼的看法。而且必须是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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