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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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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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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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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1#
发表于 2015-10-13 06:22:08 |只看该作者
估计可以部分诉求得到支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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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15-10-13 08:46:46 |只看该作者
这代理公司搞不好的话,就不用在甘肃省干了。。。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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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23#
发表于 2015-10-13 10:00:55 |只看该作者
为这个招标代理的行为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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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4#
发表于 2015-10-13 10:19:14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第一部分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行政诉讼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向答辩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现答辩人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诉请无理,答辩人的行为依法合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后,答辩人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属于无关人员,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符合规定。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按规定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评标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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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5#
发表于 2015-10-13 10:49:24 |只看该作者

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背景楼主在这里给大家交代一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前身是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省招标中心是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的一个二级单位,作为旧时代产物的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主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环境逐渐衰败,二级局招标中心随着招投标法的诞生发展了起来,渐渐变成了成套局主要业务和主要收入的来源,这个情况各个省都类似,只不过甘肃省的招标中心改制的晚,直到2013年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成立,原甘肃省招标中心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原成套局局长担任交易局局长),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招标集团(归省国资委管,以前一直是事业单位,这在国内也算奇葩情况)。
关于诉讼内容第一条,不允许代理机构人员进场辅助评标工作:
作为代理机构人,大家都知道公路、水利项目标段多,有的时候有上百份标书,根据各部委各自领域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委托关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职责,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包括开评标)承担组织和协助的工作,进入评标现场应该是正常的工作需要。
大家看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1、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
注意这个“仅”字,藐视的味道和官本位的态度一览无余。
2、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好一个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
交易局的工作人员进入就可以防范腐败了?
3、在答辩状中屡次出现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这个65号文本身很多内容就是违背上位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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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6#
发表于 2015-10-13 11:30:13 |只看该作者
张老汉有个儿子叫张二蛋,年纪大了,该找媳妇啦。
大家接龙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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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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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3:38:07 |只看该作者
很多地方文件都属于清理之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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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5:27:16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行政答辩状第二部分

2、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依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为答辩人,答辩人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也是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执行,答辩人属合法收取保证金;
第二,被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对该条例的理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为了有效规范和推进政府采购并保证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设立投标保证金并明确其如何退还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目的,该条例并未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强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仅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被答辩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倒推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属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
第三,答辩人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项目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挪占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杜绝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这是符合国情国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有相关规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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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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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5:51:51 |只看该作者

答辩第二部分的亮点

国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第五部分,第十条 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共资源交易局没有成立以前,投标保证金都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七部委(新九部委修改后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保证金收取主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有清晰表述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在阐述依法治国时多次强调: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答辩人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这种行为,是不能用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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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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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6:22: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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