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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xc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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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评审专家联名上书山东省省长为哪般【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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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0:46: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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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这所举例子是“拉仇恨”的“神回复”。在回复当中,对自己采购文件进行解释的时候,有必要把别的采购人、集采机构拖下水吗? (2015-11-04 09:48) 
这是别人违法我也能违法得意思,别的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编织的采购文件不一定就完全符合规定,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关于中央机关采购中心的投诉处理决定也不少,其中不乏文件某某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责令改正重新招标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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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1:06:09 |只看该作者
专家提出的技术问题一定是有其道理的,细究一定是招标人有问题;但,专家们是否真心从招标人角度、从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角度考虑问题呢?这还真不见得(所有有网友直指核心是费用)。所以,政府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就搞平衡、各打50大板。最终受损害的是法律,是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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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3#
发表于 2015-11-4 12:42: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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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这所举例子是“拉仇恨”的“神回复”。在回复当中,对自己采购文件进行解释的时候,有必要把别的采购人、集采机构拖下水吗? (2015-11-04 09:48) 
说的好,别人违法不是自己违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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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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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3:50:22 |只看该作者
七、关于专家“公开信”和新闻报道中涉及的青岛市政府采购监管体制问题、评审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及程序性问题、劳务费标准问题,不属于采购人职责范围。我中心对评审专家不辞劳苦远赴青岛为我们的项目把关定夺表示衷心感谢,对专家当日的辛勤劳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感怀在心。

从这条回复内容看,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人和交易中心还在“踢皮球”?
感谢专家们的内容是“苦劳”而不是“功劳”?[s:72]

那个示范文本实施好几年了,以前的专家没有那它说事;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虽然给的服务费少了些,毕竟还是给过了啊!结果是把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一下子向省长给“告了”,这次的专家们公开信来看,他们看重的是得到理解和尊重,省领导会把“板子”打向谁呢?[s:84]

刚刚经历过“青岛大虾”事件,让我们进一步了解了青岛;青岛的政府采购或集中交易中心,再次获得一次免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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