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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dongy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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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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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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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20:45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确实有种秋后算账的意思,国内特色! (2016-04-29 11:09)
所以,对行贿犯罪单位或分子,必须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罚,从重处罚,让他中标也得不到非法受益,经济上让他们倾家荡产,没有余钱去行贿 ,行政部门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不能等到他们把负责人都养成苍蝇”或“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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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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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34:27 |只看该作者
首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针对的是行贿行为,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重点在于治理行贿。
        其次,查询是有期限限制的,并不是终身的。
        最后,参与投标,想要中标的投标人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难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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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46:42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所以,对行贿犯罪单位或分子,必须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罚,从重处罚,让他中标也得不到非法受益,经济上让他们倾家荡产,没有余钱去行贿 ,行政部门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不能等到他们把负责人都养成苍蝇”或“老虎”
 (2016-04-29 11:20) 
让受贿者不敢受不能受不想受才是最高境界。
没有缝的蛋,苍蝇也没办法。
苍蝇是灭不绝的,保护蛋壳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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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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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1:49:35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针对的是行贿行为,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重点在于治理行贿。
        其次,查询是有期限限制的,并不是终身的。
&n .. (2016-04-29 11:34)
没有受贿哪有行贿?
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还重点治理行贿?
不把受贿的路子断了,行贿始终存在也灭不了,行贿的成本不管有多高,还是要转嫁到项目上。
有些部门净想些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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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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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3:00:09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请问,法有规定,哪个法?什么规定?
您说本帖误导在哪?

有果无因,不明其意。 (2016-04-29 11:07) 
就是3号文啊,规章也是法。所以必须强制执行啊。(只要不违背上位法)

本帖的题目实际上是讨论此规章的合理性,所以有误导。这里没有是和否的讨论,因为已经规定了。
题目如果写成:“***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就没有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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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6#
发表于 2016-4-29 13:07:25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说,如果你问,开标是否一定要够三家?这个讨论就没有意义,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三家。
如果改成,开标必须要够三家是不是合理,才有讨论的意义。虽然法已经规定了,但是我们可以讨论。
我的意思是你的题目不严谨。
当然,你的正文论点我也不赞同,不过这又是另外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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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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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3:14:36 |只看该作者
行贿受贿与小偷类似,都是提供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来获取不当得利,转发一篇旧文供借鉴!      [首页] >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回到底部] [灌水]小偷被追走投无路跳河后被淹死—被害人见死不救如何定性 发帖人:情伤错乱 2013-10-10 10:48:05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因自己的一辆摩托车被偷而心生烦恼,他估计小偷应该是附近村庄的人,于是经常在村头路旁对来往车辆进行辨认和寻觅。某日当17岁的张某骑摩托车路过,王某一眼认出该车正是自己被偷的那辆,便上前大喝一声:“小贼,往哪里逃?还我摩托车。”张某见状扔下摩托车就逃,王某不去理会摩托车,对张某紧追不放。追了一段路后,两人来到一条大河旁,张某见有大河横挡,便哭了起来。王某更是抓贼心切,紧紧逼上。张某见王某渐渐赶上,便纵身跳下河去。王某来到河边,见张某在水中上下翻滚,又渐渐要沉入水中,便离开河边,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回家。事后张某被人发现已溺死在水中,家人告知,张某不识水性。      二、本案的分歧意见与问题的焦点所在      此案在互联网上披露公开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各种意见纷至沓来。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理由是被害人王某明知自己将17岁的张某追至到河边时,张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也不可能打过自己从而摆脱紧追,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在这种情况下,17岁的张某可能会因走投无路而跳河,而且见张某在水中上下翻滚,又渐渐要沉入水中,才离开河边,对这种危害结果王某可能存在明知,同时王某在这时的心理态度是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不说其主观上已具有了放任张某被淹死的目的,而且其客观的行为特征也已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面对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理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对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其理由是被害人王某明知自己将17岁的张某追至到河边时,张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也不可能打过自己从而摆脱紧追,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17岁的张某可能会因走投无路而跳河,但王某相信17岁的张某可能会游到对岸去,但因王某的轻信以致王某被淹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理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王某作为被害人追喊小偷张某是合法行为,在追到河边处是张某自己跳入河里的,不是自己推他的。同时在张某跳入河流后见他渐渐要沉入水中,以为他水性好,在河底向对岸游去,即使后来得知他不会游泳,王某也没有负有救助的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无罪。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王某在面对王某处于危险境地,是否负有救助义务,即是否存在不作为。二是王某的行为和张某被淹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对本案焦点的法理评析:      (一)是否存在不作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或社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刑律时,应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如仓库保管员被歹徒捆绑起来,眼看着国家财产被盗而无法履行防盗义务,就不是不作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3)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决定性条件。行为人虽未履行特定义务,但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2、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来源有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在一定情况下的先前行为。针对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是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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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3:22: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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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行贿受贿与小偷类似,都是提供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来获取不当得利,转发一篇旧文供借鉴!      [首页] >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回到底部] [灌水]小偷被追走投无路跳河后被淹死—被害人见死不救如何定性 发帖人:情伤错乱 2013-10-10 10:48:0 .. (2016-04-29 13:14) 
这是啥意思?
小偷的死跟失主无关啊。
这跟行贿记录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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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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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3:22:19 |只看该作者
25楼和26楼内容是回复楼主的另外一个主题贴吧,怎么发到这个主题贴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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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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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3:24:27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我是要提醒注意,作为旁观者或守法单位,对于行贿犯罪,自己采取什么态度、立场、方式!把自己完全置身事外,一味的看热闹并不可取,。前两天听别人介绍又有一个小偷跳河,溺水身亡,两百多人围观,无一人救助,小偷盗窃是错误的,见死不救就正确吗?制定规则的单位或部门,如何来体现并推行公平正义?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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