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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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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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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16-6-23 16:19:11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这是民法规范的问题,找个民法律师起诉,不是不当得利也是显失公平。
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本意是要求供应商应尽到告知义务,以避免他人的无谓损失。

如果写成“从保证金中扣除他人损失部分”呢,只是原则性要求,但无法真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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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6-6-23 16:31:46 |只看该作者

回 ooo 的帖子

ooo:

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招标投标本身是博弈的过程,我见过投标现场才确定是否投标的呢。
所以采购中心文件上的规定不说是否合法。
我认为仅从招投标的游戏规则看就不合适。好比踢足球为了减少伤害规定不许身体接触。伤害是减少了,足球的魅力大打折扣。
招投标本身就是一个人力,物力,时间消耗很大的活动。但招标不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什么应该招标,什么不应该招,应该研究。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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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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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23:39:32 |只看该作者
(1)投标人可以说保证金交错地方了,招标人不退还,就属于不当得利
投标人还可以说已经寄了投标文件,但被退回或主动追回,还可以现在去交投标文件,一定被拒收,故应退回
(2)只交了保证金,没有交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
(3)规定很明确,要退,即使像竞争性谈判,在最后报价之前,都可以退出谈判,保证金也得退还
(4)不能因为怕麻烦,就制定超越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角度,也是无效的
(5)投标人也不愿意乱交保证金,这是对它的资金的占用
……
总之,应当退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再诉讼,法院若连这种案件都拿不准,就应该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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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6-6-24 08:53:36 |只看该作者
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民事行为以公平、公正、平等为前提,这样做是显失公平的。从侧面看出,招标文件可能要求所有保证金都必须要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提交,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只猜想。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内缴纳的保证金,不通知,不投标,就可以退还了?那么我就不交那么早,就在48小时内缴,这样就选择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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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社区劳模

25#
发表于 2016-6-24 10:58:0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挺有意思的,感觉不好套法律,或者说知识还不够。
但是感觉中心做法肯定违法,寻求自己合法权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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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6-24 15:47:31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的财产所有权归投标人,投标人是否投标属于其自主权利,楼主所提案例中的招标文件条款损害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无论投标人是否提出质疑,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招标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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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5:50:34 |只看该作者

回 aaxx 的帖子

aaxx: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2016-06-23 09:02) 
楼主所提案例为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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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6:01:51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6-06-24 15:50)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两法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或标法体系未涉及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执行。详见立法法关于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的条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规定(如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还适用于标法体系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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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6:05:08 |只看该作者

回 ooo 的帖子

ooo: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 (2016-06-22 12:04) 
投标保证金为确保投标人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性质上属于担保。
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楼主所提案例中的招标文件尚未成为合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不具备构成担保合同的要件,且该条款损害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无效,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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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6:11:2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 .. (2016-06-24 16:01) 
楼主所提案例为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由此判断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保证金已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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