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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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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问题,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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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07-9-4 13:49:3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在夹板中求生存,常常处于两难中          招标代理机构处于一种非常弱势的地位,反正我们集团现在在稿转型,这口饭越来越难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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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07-9-4 16:32:0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c_xy2007-08-26 20:42发表的:

我觉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投标方式不仅适用于强制性招标(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也包括非强制性招标。应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区分:

对于强制性招标,则其定标权不应归属于招标人。因为强制性招标,要么其资金来源来于国家资金,要么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才要求其采用招标方式。从立法目的来看,有必要从制度上有别于非强制性招标,如将定标权归于独立于招标人的第三方较好。当然,现在的法律是规定定标权归于招标人,但法律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当时还说是进步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也并非最完美。

.......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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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16:44: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9楼gzztitc2007-09-04 12:20发表的:
跟贴2

我听说,不能给予招标人决定权的原,主要是因为:这是政府采购或者利用国有资金的招标投标;招标人不是真正国有资金的所有人。

人们曾经把招标代理,比喻成“婚介”;把招标人比喻成征婚的一方;把投标人比喻成应征的一方。比喻是满形象的。
.......

我觉得laochan的想法从维护招标出发的。国家既然指定或认定某个单位为招标人我们就应该认为其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如果招标人不能代表国家利益应该是招标人的问题,那是招标人的选择出了问题或招标人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牺牲招标为代价。而且这些问题牺牲招标也不能解决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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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22:23:1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问题分为几个方面
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方式,而不能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手段。 所以对于是否采取招标或者怎么定标,政府不能进行干预。
2、关于产权和经济基础的问题。  钱是我的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钱是国家的必须服从国家安排;国家的钱是谁的?是领导的,领导让你往东你就不能往西。
   私有制社会招标怎么操作? 我喜欢吃苹果,难道你非要让我买梨?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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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5#
发表于 2007-9-4 22:34:33 |只看该作者
3、制度问题  
   招标投标法算是一种法律法规, 中国的法律法规非常多, 比如《宪法》《刑法》等。  
  法律基本上算是非常的完善,关键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找到平衡点
    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机构、管理单位,不管是谁在现阶段都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没有绝对的权力和绝对的自由;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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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6#
发表于 2007-9-5 10:10:49 |只看该作者
<p>其实恰恰相反,10个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赋予招标人的权利过大。大家可以从前赴后继的事情中可以找到其中的原因所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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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7 11:46:32 |只看该作者
对laochan 十个问题的再次跟贴 070907

许多人们,不愿意给招标人决定权的另一个响当当理由是:招标人容易有“倾向性”。

据我所知,许多介绍国外政府采购和国际组织有关采购招标的规定,是“不得有歧视性”;它们和我们所说的“不得有倾向性”有什么原则上的区别?

虽然,看到一些文章批判“招标人”的倾向性,文章讲的头头是道,可我总犯嘀咕:生活实践中,谁见过一点没有倾向性的人?

采购招标人,经过事先的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如果一点也没有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就来写招标技术要求,人们会不会问:“你是干什么吃的?”

聘请的评标专家,如果一点也不了解情况,评标时一点也没有自己的看法,那和普通人有什么区别?

我觉得,要约束招标人的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宗旨的要求;但是,是否应该通过“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来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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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7 13:31:35 |只看该作者
<p>同意26楼的观点。</p><p>采购招标人,经过事先的调查研究,可行性分析,如果一点也没有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没有倾向性)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白痴”;另一种是极不负责任的。 </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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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1:48:33 |只看该作者
对laochan 十个问题的3次跟贴 070910

对于“招标人被剥夺定标权”的问题。

在实践中,常常还表现在招标人首先被剥夺了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资格,甚至被排除在评标专家的工作场所之外。这种现象,好像多发生在部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招标评标中。

其理由也很“正大”:采购招标人的代表如果参加评标会议,就会影响甚至干扰专家评标。其结果,就不会那么公正了……

所以,我觉得laochan说得还不很准确。

所以,何谈“定标权”?这时,采购招标人连“旁听权”;“发言权”都没有了?!

而这一点,牵涉到的问题很多:

我们的评标专家难道不都是计算机随即抽取的?为什么会没有自己的主见,一听别人的意见,就会随风?难道这是真的?

对采购招标人的发言,特别是有一定倾向性的发言,还要不要分析是否有道理?

评标专家是“咨询专家”,还是“评审、审批专家”?

监管部门也有代表参加评标会议,进行实施监督,他们能不能纠正采购招标人的不正确发言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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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32:39 |只看该作者
对于倾向性问题我记得以前也讨论过,倾向性只要是合理的应该允许,但是不能有排斥性或歧视性。
但是当产品比较专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又少的时候,倾向某一种产品就很容易排斥其他产品。这时候就很难办,招标的时候不能什么要求也不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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