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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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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体会: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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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1:36:02 |只看该作者
划拉网友说道:

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我以为,第一条即本文所述,不再多说;

第二条,从道理上讲,我以为是有问题的:

分析:

1)从规范的角度来看,确定“废标”的,应该是各部委,那样才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和规范。

而该条文的规定,由于没有说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什么,所以实际上导致全国范围,甚至省市范围里的废标条件极不统一也极不规范;

2)由我的体会文章看,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3)为了尊重投标人的劳动,为了尽可能促进竞争,确定“约定废标条件”的权力不可随意下放。而该文件的规定实际上是把这一权力给了招标人。而如果对招标人没有任何制约的话,就会任意的滥用此权力。造成市场上废标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又不合理的局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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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2#
发表于 2007-10-30 16:21:56 |只看该作者
好文,赞!
博客:http://blog.sina.com.cn/xiaoyu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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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07-11-1 14:00: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gzztitc2007-10-30 11:36发表的:
划拉网友说道:

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的确是这样,我们在操作的时候一般不会因为密封问题而废标的,所以我们的很多法律法规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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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4#
发表于 2011-1-21 08:12:39 |只看该作者

回 22楼(划拉) 的帖子

恰恰相反 我们这里开标时对密封情况很看重的 所以导致我们每次密封投标文件都战战兢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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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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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55:25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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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17:22:32 |只看该作者
留脚印先,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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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5:44:19 |只看该作者
1、对于“废标”的说法,确实没有很严格的定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就是招标采购项目不成功,在工程建设项目“废标”的说法就太广了。到底谁的说法对,一直没有正式的说法。我们只能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理解“废标”。
2、对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楼主不认同这观点。
   我个人观点:拒收,不予受理,不等同于永不受理,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退回给投标人,投标人密封好后,再送,若还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还是接受的。并不是判“死刑”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九条(已交的,可以拿回来修改)、四十一条(妥善保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被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的规定。到了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就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投标人认为造成其投标信息外泄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责任的。所以,招标人拒收(检查发现没有密封,退回)这类投标文件是应该的。
    在政府采购项目,如在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即评标阶段),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就写得不严谨了。严格来说,就是写错了,这规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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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31 20:14:1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对于“废标”的说法,确实没有很严格的定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就是招标采购项目不成功,在工程建设项目“废标”的说法就太广了。到底谁的说法对,一直没有正式的说法。我们只能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理解“废标”。
2、对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2012-03-06 15:44)
哈哈,回头看看加入社区第一天的帖子,挺有意思!
[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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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20:45:32 |只看该作者
说明 :

1、当时,只有《招标投标法》,还没有《条例》;后来,这么说就不太严谨了。

2、笼统地说【拒收】,不是《条例》的原意;按照李小林的解释,对于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拒收,是为了防止追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责任。而投标人重新密封合格后,再提交,就接收。不会导致“废标”。

3、将来,可能走向国际惯例;如世界银行的办法:对由于密封不好产生泄露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不承担责任;完全由投标人估量风险。(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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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21:56:32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好,受益匪浅啊!
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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