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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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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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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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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05:5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6-12-5 17:10
发个回帖改半小时,连代 理都不能连着打,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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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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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14:5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 家 计 
                                          国家经贸委
                                          财    
                                          监    
                                          审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四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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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26:49 |只看该作者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当然,对提升论坛的人气无疑是很帮助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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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0:19:06 |只看该作者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文件已经废止,再讨论这个另有约定的具体内容,实质意义不大。况且对于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更合适的应当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具体的支付标准和由谁在什么时候支付,而非主观臆断拿过往所谓的公序良俗来断定每个项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都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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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1:01:54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6 09:26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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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相当的恰当,我咋没想到呢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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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2:04:58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6 09:26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当然,对提升论坛的人气无疑是很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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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2:58:31 |只看该作者
几种意见结合在一起,那就是不管是现行的,还是过期的规定,都没有明确提到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现实情况是招标代理机构大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请问,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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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4:00:54 |只看该作者
列入精华贴汇总法规整理与理解。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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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6:15:55 |只看该作者
该文的瑕疵是明显的,反对把该文列入精华帖汇总。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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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10:41: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ochan 于 2016-12-11 12:06 编辑
heluhua 发表于 2016-12-5 20:30
对这段历史有了一个系统的解读和解密。


一、本论坛最近有人转发了《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9期刊载的卢海强的文章《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实务操作要点探讨》: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extra=page%3D2
二、老朽前来凑热闹,特将2013年撰写的《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贴了出来。
三、《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一文曾发表于《招标与投标》杂志(2013年11月,总第4期)。文章的题目改为《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作了一些修改。老朽也在本论坛转帖了: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5%C8%A1%D6%D0%B1%EA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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