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以下服务功能:
(一)提供交易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根据授权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执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维持现场交易秩序;
(三)根据授权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有关部门核验交易主体的资质提供服务,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记录、整理、保存交易服务过程相关资料,汇总分析、综合利用交易数据,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
(四)为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和平台服务,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反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按规定使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终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六)提供交易活动见证服务;
(七)政府规定或授权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类别和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定网上预约、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服务、资料调阅等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行政监管部门的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衔接。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其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受理登记。受理登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予以分类,并根据交易规则规定的受理资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确保交易项目符合进场交易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预约等在线方式办理受理登记、排定交易时间、场地等服务事项。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实行窗口集中、一站式办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收资料齐全的交易申请,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受理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信息应在交易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公告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并与各类交易系统平台对接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下载或购买交易文件,非经行政监管部门授权,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性审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规定流程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在交易平台的抽取终端进行操作。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人员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以现场监督操作过程,但不得直接操作电脑终端。国家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对手续齐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抽取专家。因手续不全等情况不符合抽取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记载或评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评标评审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设立门禁、监控等设施,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按规定允许进入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进入评标区域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干涉评标、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国家机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进场交易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妥善存储相关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并及时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交易活动实时监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应与交易内容一致。属于保密信息或按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设立交易资料和档案保存设施,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保存或封存,纸质档案要逐步实现电子化存档,保存期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按照相关规定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要求上报统计信息和分析报告。有关市场分析数据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制定或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易规则、交易监管措施;
(二)设立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以其他形式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入股、参与经营、参与利益分配;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干涉交易活动、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四)违规收取费用,违规设立诚信担保金、押金;
(五)自行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违规允许指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标或评审;
(六)设立市场准入性质的代理机构库、投标企业库;
(七)在代收、代管法定交易保证金过程中挪用、截留、拖延返还保证金;
(八)越权从事与平台性质定位或服务职能不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交易活动需要中止或终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暂停或停止提供交易服务,并对相应的证据、资料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因司法、仲裁、行政决定等认定交易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配合履行有关判决、裁定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经委托授权可以代为收取和保管法定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保证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不得泄露有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的保证金应依法及时退还,未按要求退还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
代收和保管保证金的规则按照交易项目类别由公共资源交易协调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