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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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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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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08-12-17 09:08:53 |只看该作者
同意11楼的,是该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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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2#
发表于 2009-9-24 13:56:22 |只看该作者
看情况,号都是请页不能完全按法律办啊?案例说得还不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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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3#
发表于 2009-12-12 15:23:37 |只看该作者
[s:56] 支持11楼的说法,无论有什么理由和特殊情况,既然投标了,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按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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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4#
发表于 2010-2-7 13:13: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dqluol于2008-04-05 20:08发表的  :
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剩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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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25#
发表于 2010-2-9 09:56:11 |只看该作者
虽然《招投标法》对这种情况没有具体界定,我认为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解决。
投标人投标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所以,应对该投标商进行处罚,如没收投标保证金。
要有梦想,即使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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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老窑

招标师徽章

26#
发表于 2010-2-9 15:49: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lanchong于2008-06-18 18:37发表的  :
我同意5楼的说法!
最近,我就碰到类似的问题,一项目招标公示后,其中一包的中标候选人要求主动放弃中标。在对评标结果复议和调查后,发现是制造商撤回了授权,原因是有两家投标人在这一包中投了该制造商的产品,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排名第2 的要低不少,制造商就后悔授权价格给低了,撤回了给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从我的理解角度认为,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并且这家中标候选人在以往的合同执行中信誉良好,经商议和请示主管部门同意,没有没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重新招标,对该制造尚予以警告,并且禁止在项目中投标。
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还是有一定区别:制造商后悔而撤回授权理应受到惩罚,虽然感情上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该考虑风险,所以尽管是公示期,中标侯选人也不应悔约。理由是:投标是要约,而招标是要约邀请,既然招投标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就不随意退出。公示只是法定程序,并不代表在此期间投标人可以反悔。至于中标侯选人退出是否处罚要看招标人是否同意及是否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如果中标侯选人单方面退出,招标人当然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向其索赔。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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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在人间……

招标师徽章

27#
发表于 2010-2-9 18:01:26 |只看该作者
案例提到发出的是“中标公示”,既然是中标公示,则公布的措辞应该是“确定XXX为中标人”。该公示不仅是对社会的公示,也算是对中标人的一种通知,应视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不管是否到达中标人手上。从这个意义讲,中标人放弃中标,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
如果案例中的“中标公示”发布是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则只能算是“评标结果”公示,不能算中标通知书。此时,可以视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应没收投标保证金。一般在投标书中投标人会有类似表达“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依据此承诺条款,可以理解为“要约人(投标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则依据《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则,此时,招标人可以不理会投标人的放弃申请,继续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投标人不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

中标人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的法律依据则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投标人放弃中标可以算背信弃义了吧?呵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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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28#
发表于 2010-2-16 13:36: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asdfzxcv于2008-04-14 14:28发表的  :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对中标候选人在合同方面不能用法律的关系进行约束。
2、从整个招标过程上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视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不算合同违约 起码也算缔约过失,甚至诈骗,缔约过失怎么处理,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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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9#
发表于 2010-2-22 10:59:04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在实际情况中遇到过 当时标办是第一名的公示时间过了以后 又重新公示了第二名为中标人
看电影时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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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职业采购人

招标师徽章

30#
发表于 2010-2-22 20:20:24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如下,如有不妥请指正

处理方法:
1、在预中标单位宣布放弃中标权时明确告知“不接受”。
2、继续公示,到公示结束,有质疑、投诉的处理质疑、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理。
3、没有质疑、投诉的,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分析:
设想另外一种情况
各个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正在评标或评标前,某公司提出放弃中标权怎么办?
个人认为等同于提出对投标文件的撤销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按合同法理解,投标文件作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就是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撤销和撤回的条件,不可以撤销和撤回。
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可以修改就不多说了。

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放弃中标权也完全符合上述分析的所有条件。
所以,宣布放弃中标权应当予以拒绝。中标不单单是权力也是义务。
至于第二名是否可中标,不是这里的核心问题,可单独讨论。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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