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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很惊讶大家就这个问题讨论来讨论去。
在设备招标文件里,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授予合同时候数量可增减15%。办进口批文时候,主管机构会核实金额是否在15%内,如果超过15%,则批文就难办了
。
这15%的浮动不是空穴来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每个人都不能100%的计划好自己要买什么,就像女人逛商场一样(只是听说女人如此),另外,经过评标选定了一台好设备,当然要允许别人相应地配置一些东西,比如说额外地购买配件或增加培训内容.这也好比你买一件好的西服后,觉得再应该买一双好的皮鞋一些. 实践中,实际签定合同的价格上浮大多是因为增加了一些东西。
就机电设备招标,理论上来说,增减15%不会导致低价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时候再上浮的这种暗箱操作。因为招标文件里对报价内容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技术规格也有明确要求.数家来投标,一比较,是否虚实,应该是或很清楚的。如果做假,那就太明显或太嚣张了,当然如果业主确实很嚣张就无办法了。
另外一方面,低价投标对于投标商有风险,如果投标商少报内容,则不响应标书; 如果就设备或备件或维修培训等方面低报,则有签定合同方面的风险,比如说业主的项目负责人蹲监狱了,那只能签低价合同了。实践中,外商一般都不愿意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来竞争,人家还大都是很正派的,只是业主比较恶心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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