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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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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的思考和讨论【转贴+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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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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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1:43:37 |只看该作者

回 19楼(gzztitc) 的帖子

充分理解毛先生对暗标限制的论点,对此有三点个人看法响应此贴:
一是,我们通常把暗标称作“白本”,也就是说暗标标书装订的封面和封底是空白页,不允许有文字和标识的。
二是,用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等排版文字编辑条件限制暗标(可能是招投标行业发展初期的老规定)是不科学也不现实的,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不是文书编审专业出身,特别是老同志,你让他识别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现实吗。
三是,如果事先投标人没有与评标人串通,即使在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排版上有差异,只要暗标标书中没有明显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标记和标识(如姓名、名称、签字、印章、司微等),评标人怎么能知道谁是谁?如果投标人串通了评标人,恐怕也不会用这种低智商的方法了,只要投标人告诉评标人别人并不注意的东西(如哪页有哪几个字)就达到串标的目的。
因此,个人认为对暗标有些不合情理的限制规定只能是一种形式,反而有时可能会被某种投标人用作恶意投诉的工具。
以上属个人观点,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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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9-9 00:50:54 |只看该作者
  “暗标”这种方式,是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暗标”的规定,把投标人置于和招标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中,是对《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肆意践踏!
  同时也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是一种没有法理基础的违规做法!
  希建设部门的高官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理由简述如下:《建设部标准文件》对“暗标”在“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出发点无非就是为了使所有的标书看上去都一样,让评委无法对“打过招呼”或“心有所属”的标书私下实行“倾斜政策”。
  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使用这种方法漏洞明显、弊端更明显!
  大家知道:递交标书并经拆封后,评委才能进行评审。使用“白版”标书,因为标书的版式都一样,事先只得编号,当然,编号一般是没有投标人的事的,要么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就是监督人员在编号。编好号以后,然后再由工作人员送到评标室进行评审。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的标书的风险是很大的:谁来保证投标人的标书和编号的一致性?谁来保证标书不被混编错编?谁能担保投标人的标书不被掉包?谁能保证某份标书不被使坏暗中做上标记?……

  上述事件,都可以对投标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而投标人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是“白版”标书,怎么分辨都没用,查无实据。

  因此,使用这种“暗标”,投标人的标书风险是很大的!最致命的一点是,即使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标书被掉包或被使坏,也无法捍卫自己的利益!

  推出这种办法的人的思维中,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潜意识。

  从《民法》、《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在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中,《建设部标准文件》,是用规范的形式约束了合同关系的一方、放纵了合同关系的另一方,直接把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置于不平等的状态下!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从《招标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法》是保护投标人标书的完整性、无误性的。因此要求标书在拆封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以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保证标书不被调换和私自拆封。
  而《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恰恰给了招标人调换标书、暗中做手脚的最好时机,这完全不是在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或许在出台这个《标准》的某些“砖家”的脑海里,只有“投标人”是被监管的对象,而“招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都不是被监管的对象!


  关于“暗标”的质疑观点,已经整理后另行发帖,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3555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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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07: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一直在呼吁不要用暗标方式招标,因为实在没有必要,它对串标没有多大作用,暗到一模一样时,就难讲是否会搞错。倒是还没有像提高到不平等待遇的高度。
采用暗标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担心评委与投标人之间有什么猫腻。其实,确切说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标这是专家库建设的系统工作,是信用标准的建设以及评委个人职业道德操守的系统工作,这个工作不是暗标就解决了的,而是专家库建设的长期管理工作。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像防贼一样总归有些过分,对于个别人的个别行为有其他处理办法,例如可以解除专家身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但不应一概而论,毕竟评委是招标人“请”来的,是来当参谋的,是应当受人尊敬的。至于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应该从严处理,用以惩戒他人。在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中也应注意组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长期做好这些工作,还用暗标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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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1:18:15 |只看该作者

回 23楼(毅青) 的帖子

想起了高老师的一个类似的说法:张三生病,让李四吃药!
个人关于“暗标”的看法是:头痛医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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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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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2:31:41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gzztitc) 的帖子

根据个人理解,回应此贴。
    针对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拦标价,拦标价=标底价×(1+       %)”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拦标价”与现行的法规发生了冲突 :
        一是,如果招标文件设置的拦标价不公开,将违背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四、...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的规定;
    二是,如果拦标价公开,将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此处可以理解仅供参考不作为判定唯一依据)”的规定。
    另外就招标文件标准本身而言,既然在响应性评审标准中设置了拦标价的选项,为什么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像“招标控制价”一样做出“拦标价”明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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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3:06:39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响应主贴,继续借学习建设部《标准文件》之时提出个人看法:
    建设部《标准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时间约束,违背了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中“公标的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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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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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4:35:10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gzztitc) 的帖子

回应主贴,再次议论建设部《标准文件》:
    看过建设部《标准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中“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的文字内容后,对该标准文件起草和审核人员的技术经济专业知识产生了怀疑,凡是对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了解的人都知道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三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也称利润表或技术经济中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为什么在“备注”中重复要求提供损益表和利润表呢?难道起草和审核人员真不知道财务会计三表的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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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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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7:12:4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问题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其实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做法,各地普遍存在,合理但可能与法理精神不符。个人认为其目的有二,一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相对复杂,如果普遍委员会要询标,必须要有能作主的人在现场进行拍板,二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想由此加大投标人的成本,从而遏制一部分的围标现象。我们县里一直在犹豫是否实行,现在建设部规定了,下一阶段可能就实行了。
问题二:清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标专家的事务性工作。但现在各地普遍采用电子辅助评标,专家点点鼠标就可以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没必要专设一个清标小组,与法理也不符。
问题三: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在实践中是不可能作出有效界定的,也无需去界定。招标时可以设定一个类似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投标人低于此价格的,让其交纳低价中标风险保证金,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出现未按合同履行的,可没收其保证金。
问题四:采用暗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评标专家的舞弊行为,应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清出机制,对发现有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进行除名。其次规定的越细,越容易出问题,不是有地方出现评标专家拿游标卡尺量投标文件行间距的事情吗。
问题五:建设部此次出来个报名的环节,确实让人意想不到。可能与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部搞起来的有关。但我们当地早已经取消了报名,也已经考虑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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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1:08:26 |只看该作者
我在协会的BBS上面跟帖,谈了自己对“报名”问题的看法:

转发如下:

  对投标需要“报名”问题的跟帖



在论坛上,唐广庆老师多次指出:“报名不是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



正如楼主毛博士提问的:“向谁报名”



那个问题,仔细追究的话,答案是,“报名”的说法,实际上改变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当事人”,在法律法规的意义上是平等的的有关规定;而不适当的提高了招标人的地位。


    200910月,本人向第二届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提交的书面发言中,也指出个人的看法:


关于报名问题;



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引文完)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似乎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乃至越演越烈,发展到如今许多政府采购项目也采取了“报名”的做法。


再补充几点:


第一、这个“报名”的非法定程序,使得招标人自己赋予自己很大的“权利”或者说“权力”,使得提前淘汰潜在的投标人变得更加随意;


第二,这个非法定的程序,使得个别公开招标项目,连具体招什么都不说,让人家“看招标文件”;换句话,只有交了钱,看了招标文件,才能知道自己能不能投标……


第三,由于网上招标投标的流行和电子招标文档的出现,使得一些地方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先注册成为“会员”,方可下载和解密招标文件;有的甚至要求,把缴费单据也作为届时“入场”和“接收投标文件”的必要条件。


第四,由于是非法定程序,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则无法律法规可用来适用处理;


初步结论:这个“报名程序”,化解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规定,也避开了发改委等多部委《标准文件》的参考和规范,后果是危害性的;应该及早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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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7:53:03 |只看该作者
11月4日,协会的论坛上发布了如下信息:

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作者:ctba

题目:感谢广大网友们积极参与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问题讨论

MAIL:xiehuiang@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自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同志针对住建部《标准招标文件》在论坛上提出6个讨论问题以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与支持。一些网友将讨论问题转载到了其他网站,更是得到了业内专家的普遍关注,纷纷对讨论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将网友们对6个讨论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给了政府有关部门,供其参考。   



在此,感谢广大网友们的积极参与,感谢大家为促进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作出的艰辛努力。



    谢谢大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0-11-04 14: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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