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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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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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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08:06:39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当然可以! (2012-08-18 08:29)
请教一下,招标师书上有没有,我想仔细看下。我一直认为主体部分,只能由总包人做,不允许任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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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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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8-19 08:51:26 |只看该作者
请查询《建筑法》,应该未禁止此类劳务分包行为。目前市场上的总承包单位基本很少养劳务人员,只有少量企业管理人员和占多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此,工程主体部分可以由劳务分包完成!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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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09:03:1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在合同执行期由于设计变更原承包人资质不够,而采用重新招标时,要特别注意是应先将合同终止,之后才能重新招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 .. (2012-08-17 20:21)
同意慎重选择重新招标的观点,但以“建议”部分不不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贴问题是将“框架结构改成钢结构”当然是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原中标人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尽管甲方要慎重做出“违约”这个决定,但就这个项目好象是无法做出其他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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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8-19 09:13:46 |只看该作者
建议:1、如果甲方更改主体结构不是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建议不变更。
      2、可以在重新招标时“允许联合体投标“,如果原中标人有意继续参与就会与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其他企业联合组成联合体投标,如果“有幸中标”索赔的事可以再议,也许赔偿会少一此。
    以上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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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09:24:37 |只看该作者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问下,主体部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吗? (2012-08-18 08:21) 
     其实很少这样问的,主体工程、劳务分包,貌似“工程”和“劳务”不是一个概念范畴的东西......,一下子我说不清楚。
      我和首批招标师的观点是一致的,可以。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我理解就是不能通过专业分包完成,劳务分包是允许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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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09:29:4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抱歉,在现阶段,还是不够严谨,最严谨的说法是:“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若是设计单位中标,工程部分其实也是分包给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包括了主体结构工程)。
   所以,住建部的“工程总承包“这个说法与建筑法有冲突,搞得很多概念都说不通了,相信很快住建部会改掉这个叫法。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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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09:30:33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 .. (2012-08-18 22:19) 
   我很抱歉,唐老师,我还是没有搞明白您的观点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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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7:33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首批招标师与学以致用先生:我反复的讲,不是中标人(承包人)提出对钢结构(本是框架结构由于设计变更为钢结构引起的)进行专业分包,我是建议发包人(建筑法称为建设单位)提出的进行专业分包!否则就要终止合同,再重新招 .. (2012-08-18 22:19)
无论是哪方提出的,都不允许。
要么违约中止合同,要么取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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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14:29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请查询《建筑法》,应该未禁止此类劳务分包行为。目前市场上的总承包单位基本很少养劳务人员,只有少量企业管理人员和占多数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因此,工程主体部分可以由劳务分包完成! (2012-08-19 08:51)
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没有界定清楚究竟是不允许工程分包还是包括劳务分包,从字面的理解,劳务分包也属于分包范畴,因此,从法规来说,主体工程同样不允许劳务分包。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质等级较高的总承包商,现在都很少养工人了,不得已而进行劳务分包,业主方一般也不太计较,民不举官也不究。若真是出了安全事故,就要看公关力度如何了,公关力度够,调查单位在处理时就按未分包处理,倒霉的时候就可能被当违法分包处理了。
总的来说,这是法规本身未说清楚的问题,或者是法规与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具体操作时能只能尽量将主体工程不作劳务分包,迫不得已时,也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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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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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19:42 |只看该作者
先于原来的中标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首先把原合同终止,手续齐备后可以重新进行招标。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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