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Laocha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1#
发表于 2013-9-14 09:18:1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当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仅仅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个中的关系,我还是没有弄明白,请钱总版主解惑!
      会不会还是这个问题:“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2#
发表于 2013-9-14 09:47:49 |只看该作者
无论如何委托招标代理进行招标服务,成本是招标人承担;

至于是通过委托合同支付,还是转嫁到中标人的成本,都是无所谓的,羊毛出在羊身上,都是招标人最终买单
好汉不提当年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3#
发表于 2013-9-16 11:28:34 |只看该作者
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的跟帖

正如我在另一帖子的跟帖说到:中国招标投标的历史上,的确有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说法。

参看:

Laochan 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6677&page=1

跟帖 7

但是,需注意:那是的招标,是进口审查性质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与有关审查办合署办公。下属的8大地区性招标公司,有3个也是与审查办合署办公的。叫做“公司”,可是是事业单位;有一定的进口审批权(有专门的招标进口专用章)。那时,人们以为: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是“国营单位”,都是国家的;收费,只不过是从那个“口袋里出”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招标方式变革,采用与外贸公司礼盒方式,进行国际招标;这时沿用了向“中标人收费”的办法,以为不花用户的钱,进一步消减外方的利润……

而现在的情况不同:招标公司叫做“招标代理”,与招标人事先签订协议,更多的体现为招标人服务的宗旨。有人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企业性质的招标公司发生了变化……

此外,在开展招标的初期,改革不是很配套:招标采购领域向着市场经济改革了;但是,其他领域依然不动,坚持计划经济的模式。这样,招标人无法支出有关招标服务费的款项……因此,有关领导也可能不得不想办法:“绕者走”,向中标人收取,这样,它就管不着了……

因此,此事应该回归本质;但是,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招标代理的性质到底怎样的问题。国务院198513号文件,最初的提法是“成立招标咨询公司”;后来怎么变化了……

再比如:有的强势的中标人本来就不愿意招标,跟不愿意招标代理机构,更不愿意出服务费;如果硬性规定必需市场化,怎么办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573

积分

骑士

24#
发表于 2013-9-18 09:41:19 |只看该作者

回 henanruihe 的帖子

henanruihe:很好的文章,通读过后,感觉豁然开朗啊!

目前,我们一般都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结算与支付的问题:“受托人在完成此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由 中标人 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

这样,问题解决了! (2013-09-12 11:26)
你这个是怎么解决的... A和B签合同  说将来C 付费  C在这时候还是未知的承担责任主体

能有效?  难道还是个效力待定合同? 等待 C  追认?

原来还真没仔细研究过代理服务费这个问题...发改委原来1980号文 说的是 谁委托谁支付

后到来实际操作中一般 甲方不会直接支付这个钱 都是谁中标谁支付 一写到招标文件里 就成了

约定俗成的事了..但是后来发改委出的文件 说 可以自行约定  但是到底该怎么约定 才是合理合规的

难道直接在招标文件规定 中标服务费 由中标人 按 规定向 招标代理机构 交纳 就是合理的么?

不深思这个问题 就觉得平时工作这么弄挺方便的   但是深思起来 却不知道 在 委托代理协议 和招标文件中 如何规定 才是 最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25#
发表于 2013-9-18 09:49:44 |只看该作者
特殊法规范的事情确有其特殊性。
俺觉得应特殊对待。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6#
发表于 2013-9-21 23:17:36 |只看该作者
1980号文提到的计价格[2002]5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2002年4月2日    计价格[20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巧立名目滥收费用,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以及通过收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现就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四、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抄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建设部。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27#
发表于 2013-9-22 09:20:08 |只看该作者
一、1980号文正文的依据是520号文。
二、857号文否决了1980号文的正文,也即否决了520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其真正的内涵是什么?
四、只有了解857号文出台的背景,才能正确解读“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8#
发表于 2013-9-22 10:01:2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一、1980号文正文的依据是520号文。
二、857号文否决了1980号文的正文,也即否决了520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其真正的内涵是什么?
四、只有了解857号文出台的背景,才能正确解读“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嗯,应该继续收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这是我们招标代理公司的福音,请允许我代表本社区所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恳请钱总版主为此进行呐喊,让我们向为招标代理机构“成长”而斗争的钱总版主致敬!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29#
发表于 2013-9-22 10:20:34 |只看该作者
又再喊口号了。

收取中标人的中标服务费是在招标人不愿意(或者不能)付费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的一种方式。作为在招标公司工作的网友来说是一件好事。请问公司没有收入,能有你的年薪吗?代理不收费?你公司老板同意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9 12:32 , Processed in 0.07001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