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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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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857号文》“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的本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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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34: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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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
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最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但最终受益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向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都是无可非议、天经地义的。
   
由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最终未受益,因此,不向他们收取招标服务费也是理所当然的。
.......
      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无疑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于死地!

         钱老,我跟帖帮您再呼吁下,强调下。
        我也顺便呼吁下: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给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发一个奉旨“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令牌,无疑就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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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39: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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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
解读《857 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这是官方的解读啊?
   我的天啊,请赶紧废止此文,一刻都不要等了。也怪不得发改委说要废止此文啊!
   下面省略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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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44:54 |只看该作者
历史遗留问题。
全部废止了,重新来一个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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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19:52:21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解读《857 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统称为招标服务费。这两种费用不能混一谈。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最终受益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因此,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与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是同样合理的。

        若是这样理解,即看来857等一系列的文件要表达的就是:招标服务费包括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前者由招标人支付,后者由中标人支付。前者遵循的“谁委托谁付费”,后者是公权力授权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中标人收费,属于法定的“奉旨收费”,即“谁受益谁付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与招标人约定放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爽啊,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大家一定要用好政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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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0:00:48 |只看该作者
     广州恒大公司最近郁闷啊,其总承包了一条由广州富力公司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广州富力全额支付了结算额。
    高速公路投入使用前,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过往车辆的路费,年限是30年。
     广州恒大亏大了,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过往车辆的路费应该归我广州恒大所有啊,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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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0:19 |只看该作者

    1、857等一系列文件中原有规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的只涉及机电设备招标项目,其他项目不存在中标设备服务费。



    2、《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是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办法中是不存在中标设备服务费的有关规定的。


    3、招标代理机构除了“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之外还为中标人提供了什么服务可以另外向中标人收费,且不违法违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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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2:2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广州恒大公司最近郁闷啊,其总承包了一条由广州富力公司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广州富力全额支付了结算额。
    高速公路投入使用前,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过往车辆的路费,年限是30年。
.. (2013-10-06 20:00) 
       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谁受益谁付费”。对于招标工作,招标人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达到了招标目的,选定了中标人(最优方案),就合同债权而已,已得到满足,通俗说就是招标人受益了。
      同样的道理,广州恒大承包广州富力投资的高速公路施工,这次发承包工作的结果、标的就是“高速公路”,广州富力得到了质量合格的高速公路,就是这次发承包合作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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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4:1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谁受益谁付费”。对于招标工作,招标人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达到了招标目的,选定了中标人(最优方案),就合同债权而已,已得到满足,通俗说就是招标人受益了。
       .. (2013-10-06 21:42)
      而中标人是因为向招标人提供了招标人要求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得到了合同约定的报酬或价款,其是这次“合作”的受益者。与招标代理机构有个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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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1:16:11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还需厘清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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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8:21:14 |只看该作者
“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看似含义明确,可在网上还真没找到有关解释。

倒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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