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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回 zxc1981的帖子
[paragraph]zxc1981: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 |
.......
合法性: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857号文: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rittany: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见:
1、文件中所指收费并未仅限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而是涵盖“各类招标代理业务”。
2、“另有约定”的依据:招标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明确了“中标人付费及标准”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并写明收费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招标要求”,这些已经形成完整链条。招、投标文件形成了要约邀请和要约。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实际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价格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brittany: 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并未违反以上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brittany: 此处所指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自己代理招标的项目中除了本职招标代理工作之外还额外帮助投标人为取得中标而进行策划、指导或协助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组织招投标相关方开展招标工作不在此之列。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390号文)也已废止,中标服务费也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有何依据收?
brittany: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方、投标方及代理机构自愿形成了“约定”,且都形成了书面材料,怎么能说没有依据?当然,如果投标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响应该招标要求,坚持要求招标方支付招标服务费,如果其投标有竞争力,相信招标方也可以考虑接受。
综上,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那些对于“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有异议的同仁们,是否已想到更合理有效的收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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