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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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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与投标》杂志第4期刊登:《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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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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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1-6 09:07:37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合理的:
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招标过程中没有人提出异议
3、最重要的,我们做招标代理的,顺利的收回了招标代理费,噢耶!

[s:58]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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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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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1-6 09:35:43 |只看该作者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什么是合理的:
1、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招标过程中没有人提出异议
3、最重要的,我们做招标代理的,顺利的收回了招标代理费,噢耶!

....... (2013-11-06 09:07) 
情理法不是一回事儿,代理费难收是事实,但不能收不合法的费用。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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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3#
发表于 2013-11-6 10:31:21 |只看该作者
凡是从中标人身上收取的,都能落袋为安;凡是向招标人收取的,费尽口舌,也未必能收回。尤其是工程类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出处,就不在投标人的报价中能体现出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实际中确实困惑、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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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11-6 11:31:56 |只看该作者

Re:回 zxc1981的帖子

[paragraph]
zxc1981: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
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

合法性: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857号文: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rittany: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见:
1、文件中所指收费并未仅限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而是涵盖“各类招标代理业务”。
2、“另有约定”的依据:招标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明确了“中标人付费及标准”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支付中标服务费”并写明收费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招标要求”,这些已经形成完整链条。招、投标文件形成了要约邀请和要约。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实际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价格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brittany: 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并未违反以上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brittany: 此处所指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自己代理招标的项目中除了本职招标代理工作之外还额外帮助投标人为取得中标而进行策划、指导或协助等,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组织招投标相关方开展招标工作不在此之列。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390号文)也已废止,中标服务费也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有何依据收?

brittany: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方、投标方及代理机构自愿形成了“约定”,且都形成了书面材料,怎么能说没有依据?当然,如果投标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响应该招标要求,坚持要求招标方支付招标服务费,如果其投标有竞争力,相信招标方也可以考虑接受。
综上,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那些对于“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有异议的同仁们,是否已想到更合理有效的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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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1-6 12:55:14 |只看该作者

回 brittany 的帖子

[paragraph]
brittany:


合法性:
1980号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向中标人收取的服务费不是中标服务费。
1、390号文、205号文、581号文一系列文件明确的是只限机电设备招标代理可以收取两块费用:向招标人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由于历史原因代理机构收不到招标代理服务费,就转而只收中标服务费。其他项目代理机构不能收中标服务费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390号文)也已废止,中标服务费也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这一收费项目有何依据收?

就像税费改革已经取消的收费还能再收么?
2、1980号文明确的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是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正常组织招投标相关方开展招标工作也不能再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了向中标人收取也是收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对于通过委托合同明确由中标人代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没意见,但绝不是招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上叫“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的就是中标服务费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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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1-6 20:06:17 |只看该作者
老朽的主题帖主要内容是:
一、对收费的历史回顾。
二、对《857号文》出台背景的介绍及对“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的理解。
三、招标机构怎么收费,取决于对《857号文》的理解,各招标机构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
四、招标机构30年的收费历史和现状还算和谐,继续维持这种和谐的现状并无害处。
五、如果废止《1980号文》和《857号文》等文件,对招标机构的生存也并无大碍,一切都会按惯性运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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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02:52 |只看该作者
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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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1-7 11:01:04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paragraph]
zxc1981:

向中标人收取的服务费不是中标服务费。
1、390号文、205号文、581号文一系列文件明确的是只限机电设备招标代理可以收取两块费用:向招标人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由于历史原因代理机构收不到招标代理服务费,就转而只收中标服务费。其他项目代理机构不能收中标服务费
.......



1、大家普遍认可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的方式;该收费的名称可能按惯性思维,由中标人支付的仍习惯称作“中标服务费”;
2、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普遍只收取了单方面的费用,并未同时向招标人和中标人同时收费,因此无论收的是表面意义上的“中标服务费”还是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中标服务费”都是合理的。
3、“中标服务费”这一名称由招标、投标、招标代理三方约定了且并未违法,就可以使用,即使约定叫做“咨询费、服务费、招标费、代理费、代理服务费、招标咨询费。。。”有又何妨?

讨论须基于事实,事实就是招、投标方及代理机构三方自愿真实地促成了“中标服务费”的交纳和收取,该收费合理也合法。


我们总不能说,“目前代理机构收取的这个中标服务费不叫中标服务费,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
或者:“代理机构目前并未收取的那个实质意义上的中标服务费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继续不予收取” 。。。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证明所谓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无多少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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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11-7 12:40:42 |只看该作者

回 brittany 的帖子

[paragraph]
brittany:




1、大家普遍认可中标人支付服务费的方式;该收费的名称可能按惯性思维,由中标人支付的仍习惯称作“中标服务费”;
.......


讨论的就是合理性、合法性问题,道理都没辩明白,您说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无实际意义……
招标文件中您可以随便约定收费名目是办公用品费用么,实际代理机构给中标人开 发票的时候能开个办公用品的发票么
无论如何三方约定,其实质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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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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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9 11:14:5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1.从介绍中标服务费的历史渊源角度来看,本文确实是相当有价值的一篇文献。可以让我等晚辈了解中标服务费的前世今生。

    2.文章的标题是《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一般意义上理解,文中所列的那 .. (2013-11-02 22:36) 
从其约定就是招标文件的约定,三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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