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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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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下 关于竞争性磋商中开启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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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8:04:16 |只看该作者
[s: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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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8:24: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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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8:27:09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s:74]

(2015-07-05 18:04)
这是财政部关于74号令答记者问的回复,请你自己看看先,后面的谈判询价小组职责与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第三种方式并不是一个程序,这明确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与采购 i人无关。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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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9:32:20 |只看该作者
雾 和 霾 萌萌哒分不清楚

我在表达能力有限,文字也显得好苍白

……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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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19:45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是财政部关于74号令答记者问的回复,请你自己看看先,后面的谈判询价小组职责与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第三种方式并不是一个程序,这明确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与采购 i人无关。
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 .. (2015-07-05 18:27)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

这句话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该是公告里满足条件的,这个没错。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意思是,可以有选择,这个也没错。
参加采购活动如何定义?当然是从购买文件开始。

所以你都卖出去文件了,人家也做了响应文件了,这时就算已经参加采购活动了,就不能再筛选了。

正确的做法是,公告资格,来报名,筛选,然后卖文件,响应,谈判。

这样又合理又合法。

老哥你一直坚持先卖文件做响应,后筛选,这个就是大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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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39:53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

这句话里,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该是公告里满足条件的,这个没错。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意思是,可以有选择,这个也没错。
....... (2015-07-06 09:19)
你要注意74号令明确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法,最后一种是采购人和谈判或询价小组共同推荐,采购人不得推荐超高50%,而在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种另有规定谈判小组的职责,其中就有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很明显这里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采购人无权参与,与之前的邀请供应商的50%等规定是两回事,两个程序,这里的程序是评审谈判阶段,你可以看看相关规定明确的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首先是编制或确认谈判文件,第二就是选择供应商参与谈判,第三就是审查响应文件,第四是要求供应商澄清,第五是编写评审报告,第六是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另外自请你仔细看看,对于采购与专家共同推荐的是采购活动,而对于谈判或小组的职责规定的参加谈判或询价,这二者也是有不同的,前者是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是与公告一样的一种要约邀请,而后者直接是确定谁参与谈判或询价,直接进入评审阶段。
如果采购人采取的是公告邀请供应商的方式,那么必然不再需要通过采购人和专家来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按你的逻辑,谈判小组该如何履行规定德推荐供应商的职责?其次74好令在用语上将二者严格区分开,邀请供应商的方式位采购人与“专家”分别推荐,这个专家是不是后面的谈判或询价小组,需不需要随机抽取都没有明确,而后面则明确规定是谈判或询价小组的职责,所以我个人认为二者是🈶本质区别的,当然我本人是不赞成这样操作,容易引起麻烦。我不是坚持,而是规定如此,现实操作中我不会这样,即使推荐也谁推荐全部符合要求德供应商,财政部负责人也回答记者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并不要求对所有供应商公平,选择供应商参加是谈判或询价小组的权利,甚至不用解释,这不是采购人的权利,因此必然不是邀请供应商时的采购人推荐不超过总数50%德规定,这两个程序财政部对其进行乐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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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49:0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要注意74号令明确规定了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法,最后一种是采购人和谈判或询价小组共同推荐,采购人不得推荐超高50%,而在政府采购法及74号令种另有规定谈判小组的职责,其中就有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很明显这里是谈判小组的职责,采购人无权 .. (2015-07-06 09:39)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告时直接说的是第5条,获取文件。这中间再没有筛选的程序。

我们一直谈的都是公告方式下如何确定最终供应商。而且竞谈和竞搓没有区别。

我再重申一下,先让人家干了工作再筛选就不公平。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告,大名单,所有人都参加。

如果非要筛选,也是在人家干工作之前。

就这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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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9:56:42 |只看该作者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 .. (2015-07-06 09:49)
又是一个不看我之前回复就来扯的,我一直认为磋商不包含在非招标采购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在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无此规定,因此磋商除却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需要小组推荐外,是不能在要约邀请之后再通过磋商小组来确定谁参与磋商。但竞争性谈判喝询价是可以的。具体操作时我个人并不赞同,换成我会推荐全部,避免麻烦,但不代表就不可以这样。
你说不公平,却不公平,财政部回复了这就是和招标方式的区别,并不要求都一样公平
那请问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谈判小组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投票来确定谁参与最后报价就不是筛选了,就完全公平了,还是谈判小组或采购人说了算,方案这种东西更是仁者见仁,怎么可能一样对待,按您的逻辑绝对不公平,所以也可以选择性无视,可这样的规定在不合理,他也是这样规定的,在修改之前只能这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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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9:04: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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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切客闹:又是一个不看我之前回复就来扯的,我一直认为磋商不包含在非招标采购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在磋商管理办法中也无此规定,因此磋商除却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设计方案需要小组推荐外,是不能在要约邀请之后再通过磋商小组来确定谁参与磋商。但竞争性谈判喝询价是可以的。具体操作 .. (2015-07-06 09:56) 
请教如何筛选,算是资格预审吗?也得规定和公示筛选标准吧。能抽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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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9:24: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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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1u:请教如何筛选,算是资格预审吗?也得规定和公示筛选标准吧。能抽签吗? (2015-07-08 09:04)
74号令不规定了么,谈判或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推荐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询价或谈判。财政部也回复了,非招标采购方式本就与招标采购方式不尽相同,不追求全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这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而采购人(单位)无权参与,谈判或询价小组甚至不需要解释,采购人单位无权参与推荐,我个人认为这就是与74号令
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人可以采取书面推荐不超过50%,剩余由专家推荐的方式来邀请供应商参与的最大区别,
同时我个人在现实操作中,不会进行筛选,而是采取全部推荐参与谈判或询价的办法,避免矛盾和质疑,但是不使用不代表不可以这样操作,只是这样操作的后患麻烦比较大。

财政部回复内容如下:“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强调给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答: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推荐是询价或谈判小组的权利,标准是仁者见仁,如何规定,比如后面的”采购需求无法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由谈判小组推荐不少于三家方案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程序“。这又该如何规定标准,本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看法不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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