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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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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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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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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08:43:05 |只看该作者
两个文件不是同一个主管部门,一个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一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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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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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09:59:3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两个文件不是同一个主管部门,一个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一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05-16 08:4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初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二次稿,但二次稿是在初稿的基础上修改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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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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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1:06:34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了一个上午,也提出点个人的想法,不当之处楼主们批评:
一、要看到可喜之处。1、体制上觉得上海市是想在招投标管理体制上改变“九龙治水”划归一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这也是目前比较热门的模式。2、程序管理上一是引入“风险自担书面承诺”,这也是解决法定招标条件的核准上的矛盾,也是“放管服”的迫切要求所需吧。确实应当按照招标的阶段和条件,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没有必要卡的过死;二是给工程总承包立了规矩。突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具备自行实施条件必须再招标的规定,允许总承包中标人将不具备资质的项目直接发包;三是引入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以及投标筛选。也是借鉴政府采购的框架协议、批量招标的实施情况,做了有益的尝试。四是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比如对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招标人定标复核。3、管理机制上不在按流程道道备案审查,严格依法仅是招投标情况备案,引入报送材料,强化过程抽查,发现问题予以处理,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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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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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2:32:06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仔细看了一个上午,也提出点个人的想法,不当之处楼主们批评:
一、要看到可喜之处。1、体制上觉得上海市是想在招投标管理体制上改变“九龙治水”划归一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 .. (2016-05-16 11:06)
问题是地方的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突破法律法规的明确的规定,地方的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自己执法却犯法,



以审图为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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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2:46:18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地方的招标办可以“放水”,
让招标投标双方怎么看待?
招标人自行承担违法违约责任?他们承担得起吗?比如规划的调整、用地的调整,这方面在深圳市的规定当中已经暴露过的。


招标办就能装作不管了吗?
让同一个建设厅的其他部门怎么执法管理?




招标投标累加起来就1到两个月时间,对于项目比较大的,设计文件是相当多的,审查时间也会比较长、复杂的项目审查时间要超过施工招标投标累加时间,依法应该经审查的设计文件,在未经审查合格前,合法性是待定的,并不一定就是最终的、合法的设计文件!




试问:在招标投标完成后,
该不该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
遇到审图过程中有重大调整或变更,算是谁的责任?是否要重新招标?
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中标人该不该开工?
主管部门该不该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批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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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5:04: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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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如果,地方的招标办可以“放水”,
让招标投标双方怎么看待?
招标人自行承担违法违约责任?他们承担得起吗?比如规划的调整、用地的调整,这方面在深圳市的规定当中已经暴露过的。


....... (2016-05-16 12:46) 
行政审批制度已经严重制约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部门管的太多管的太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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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5:48:42 |只看该作者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仔细看了一个上午,也提出点个人的想法,不当之处楼主们批评:
一、要看到可喜之处。1、体制上觉得上海市是想在招投标管理体制上改变“九龙治水”划归一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 .. (2016-05-16 11:06) 
1、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强调法人负责制,无论招标人是否出具风险自担书面承诺,招标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减少也不会增加,行政监督部门该承担的监督责任也同样不会减少也不会增加。
2、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章节已经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要求,无须画蛇添足,再出个规定强调。
3、从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并未设置批量招标、预选招标,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标人只有一个、投标人须有投标报价、合同的签订须一对一(只有1个招标人和1个中标人)。
4、投标筛选在玩文字游戏吗?搞事实上的资格预审?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只有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四项情形,招标人才能取消他的中标资格,请问,定标复核的法律依据在哪?

任何超越法律的尝试、创新和突破,都是藐视和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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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07:17:42 |只看该作者
执法者本身带头违法,实在是素质不敢恭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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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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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07:19:45 |只看该作者
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招标人显然也是弱势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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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09:01:25 |只看该作者
投标筛选和定标复核,是“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和“评定分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政府部门,有多少违法违规的举措,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公然进行的?
评定分离论的始作俑者,为这些举措,提供了所谓的“理论依据”为其遮掩,哪怕这些外衣早已是千疮百孔,热衷于“政绩”者,依然乐意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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