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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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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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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1:51:2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两法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或标法体系未涉及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执行。详见立法法关于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的条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采购法中有相应条款规定的肯定首先适用采购法这个特别法

招投标法不是采购法的上位法,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跟招投标法和其条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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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3:02:32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由此判断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保证金已做出相应的规定。 (2016-06-24 16:1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对保证金退回时间以及交纳形式、比例、未按规定交纳投标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情形并未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如有上述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前要求撤回情形,适用于标法体系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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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3:10:19 |只看该作者

回 ooo 的帖子

ooo:采购法中有相应条款规定的肯定首先适用采购法这个特别法

招投标法不是采购法的上位法,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跟招投标法和其条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 (2016-06-29 11:51)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一样,从法律纵向来说都属于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法律(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为特殊规定。其实两法应该是互为一般与特殊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也不代表就完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预算法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同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等。财政部门也依然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没有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或招标投标法体系未提及但政府采购法体系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执行。
对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比例、退还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余并未提及,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的,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一般规定(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这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适用于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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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13:33:23 |只看该作者
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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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7:49:3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一样,从法律纵向来说都属于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法律(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为特殊规定。其实两法应该是互为一般与特殊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也不代表就完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预算法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同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等。财政部门也依然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没有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或招标投标法体系未提及但政府采购法体系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执行。
对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比例、退还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余并未提及,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的,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一般规定(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这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适用于该条规定。
.......

招投标法第2条必须和第1、3条结合起来理解才行,招投标法其实仅仅适用于主要政府投资\\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工程相关招投标。

不然个人修个别墅做EPC招标、企业采购招标等等也归招投标法管,显然是很荒唐的。

这个项目是货物采购,完全无关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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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8:03:52 |只看该作者

回 ooo 的帖子

ooo:招投标法第2条必须和第1、3条结合起来理解才行,招投标法其实仅仅适用于主要政府投资\\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工程相关招投标。

不然个人修个别墅做EPC招标、企业采购招标等等也归招投标法管,显然是很荒唐的。
....... (2016-07-04 17:49)
建议看看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条指的是强制招标,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为何有一部分条款是仅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三日。而更多的则是一般规定,即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中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法,包括强制招标和强制招标之外的自愿招标项目,将这两条对立起来才是荒唐,企业自主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外,发包人自愿招标项目)确实,只要进行招标的就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不适用于标法体系中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比如可以不公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招标投标法主要用于调整工程招标,但并非仅限于工程招标。
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当然适用于标法体系中的一般规定,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者不一致的以政府采购规定为准,您可以看看财政部18号令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照搬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标程序规定甚少,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不按照上位法进行修订,是通不过的,或者您再看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及其释义。两法并不是分割对立关系。另外您说的个人别墅招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自然人,如同政府采购法一样,首先采购人主体已经明确,国企或私企即使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也是当地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当地采购限额的项目,但因为主体不符合规定,依然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个人假设想采取招标方式,但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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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21:26:47 |只看该作者
该采购中心做法有失偏颇。例如某供应商在开标前48小时内获取了招标文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即使发函告知采购中心,那也超过了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限。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采购中心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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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06:52:31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保证金变成了“保证投标金”!还不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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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06:55:32 |只看该作者
就是这么一环扣一环,让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投标,来了几下子,很多潜在投标人就不得不放弃报名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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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06:56:18 |只看该作者
公平其次,关键是起到了变相威胁,达到最终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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