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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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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疑似明显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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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1:00: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0 11:03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0 10:5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 ...

按你的理解,中小企业认定是一个资格条件了?话说就算是这个资格也是代理来认定啊,不需要专家参与。
监狱呢残疾呢?都要再认定一次?
22条呢?也要专家认定?

逻辑是这样的,如果这是资格条件,采购文件没规定就不能用。
如果这是符合性条件,采购文件规定只凭声明函就行,就算符合。
所以无论你怎么说,这个评委的认定否定行为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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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1:15:23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0 11:00
按你的理解,中小企业认定是一个资格条件了?话说就算是这个资格也是代理来认定啊,不需要专家参与。
监 ...

价格扣除是评标的一个环节,评标委员会应该有权认定是否给予投标人价格扣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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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1:31:10 |只看该作者
1、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文件 2011年出台的,在74号令、磋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相继出台的今天,确实应该进行修改了。
2、中小企业政策,是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职能,确实应该与时俱进,探讨新时期的新情况,以及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3、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中小企业如何认定,等等,有好多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的地方。

鉴于以上,对于中小企业问题,不提出来有优惠,肯定是不对的,有案例,提出来,如何认定等等,要慎重又慎重,能稀里糊涂最好,一较真,都容易被动。

政府采购实际工作这么多不好解决的问题,不知道那些专家们是否清楚,在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时是否能够完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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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5:26:5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0 11:15
价格扣除是评标的一个环节,评标委员会应该有权认定是否给予投标人价格扣除。

我同意有权认定价格扣除,认定的依据只能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声明函。。。

但是不能认定中小资格。。不要偷换概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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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6:35: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11-20 16: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0 15:26
我同意有权认定价格扣除,认定的依据只能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声明函。。。

但是不能认定中小资格。。 ...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声明函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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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7:25: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0 17:28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0 16:35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有权对声明函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声明函本来就是一个自述文件,如果作假自己承担后果。对于这样的东西根本不需要再度认定有效了,否则,干脆要第三方开证明不是更好?

本来是要证明的,现在简化了,自己声明就行。然后人家声明了,你还说,你这个声明不一定有效。。。。那还要怎么办?

这个很无语了。。。。没完没了啊。基本上算耍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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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0:32:24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0 17:25
声明函本来就是一个自述文件,如果作假自己承担后果。对于这样的东西根本不需要再度认定有效了,否则,干 ...

如果都认声明函,结果公示,第一名被投诉存在虚假声明,怎么办?重新评审一次?还是直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中标?万一第二名也有问题,那只能重新招标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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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0:33:05 |只看该作者
基于错误的认定依据,而导致的不正确的评标结论,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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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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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0:50:01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11-20 11:31
1、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文件 2011年出台的,在74号令、磋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87号令相继出台的今天, ...

关键是大家都不较真,如果都较真了,谁还会弄虚作假。
就像党风廉政建设,为什么习大大较真了,就能纠正,以前为什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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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20:56:57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1-20 20:32
如果都认声明函,结果公示,第一名被投诉存在虚假声明,怎么办?重新评审一次?还是直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 ...

关键是大家都不较真,如果都较真了,第一名存在弄虚作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名如有也类似处理,网上依法依规进行公示。你说以后还会有人会弄虚作假吗?关键就是没人较真,代理、采购人和财政监督部门不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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