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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lex_lam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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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的评分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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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3:08: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7楼zzj0102于2010-04-20 21:21发表的  :
  仔细看了一下大家的跟帖。我觉得分歧的根源在与对备案的理解不一。

  我的理解是: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方式。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根据项目的性质,改过去单一的审批制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行政许可方式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定办理时间各不相同,从繁至简。
.......

纯粹一派胡言。这三种方式跟招标文件备案完全不是一个意义。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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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3:11:08 |只看该作者
目前各地对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不一,监管部门不一,有的多头监管,有的集中一个部门监管,各有利弊。大部分没有遵照为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发办[2000]34号)的规定执行。
    所以造成多头监管时,上报招标项目时,都有意见而且有时意见不一,否则不予备案,发生问题谁都不管理,相互推脱责任;集中一个部门监管时,却又内部没有专业分工分部门,导致上报招标项目提出的意见缺乏专业眼光。最后发生问题承担责任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很是让人郁闷。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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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59: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4楼alex_lam0103于2010-04-19 18:48发表的  :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试问:所谓“完善”的正规操作的步骤是哪些?
[s:90][s:90][s:90]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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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32: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5楼qinl于2010-04-20 14:55发表的 :
招标采购的原则绝不能多。个人觉得“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等等,该怎么说呢?[s:72] [s:72] [s:72] [s:72]


  老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个原则不是招标采购方面的法规才有的原则,而是我们国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更不是本人这几天突发奇想而提出的什么新鲜玩意!

  这个原则恐怕也是目前国际上立法原则中一个普遍采用的原则!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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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40: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3楼zzj0102于2010-04-22 09:32发表的  :


  老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个原则不是招标采购方面的法规才有的原则,而是我们国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这个原则恐怕也是目前国际上立法原则中一个普遍采用的原则!
.......
        随便说说,优先采用那种原则可不是信手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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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05:4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2楼qinl于2010-04-22 08:59发表的 :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请恕本人愚钝,老兄多次提到的“随便说说”是何意?难道在你的印象中,论坛里的招标师们在探讨问题时都是“随便说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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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07: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2楼qinl于2010-04-22 08:59发表的  :

试问:所谓“完善”的正规操作的步骤是哪些?
[s:90][s:90][s:90]
难道招标师都是些随便说说的君子?

如何完善的正规操作步骤如果你都不清楚,何谈招标师呢?补遗书就是修改、澄清、完善招标文件的一个手段,步骤这玩意法规可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各有其习惯。
对于招标师是不是随便说说的君子,我想在这里发言个同仁们都是有丰富经验的招标投标从业者,这里想讨论寻求的是对于招标投标实操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之道。
你对招标师存在什么质疑,大可以另外开个贴将质疑的依据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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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14: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5楼zzj0102于2010-04-22 10:05发表的  :


请恕本人愚钝,老兄多次提到的“随便说说”是何意?难道在你的印象中,论坛里的招标师们在探讨问题时都是“随便说说”吗?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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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21: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7楼qinl于2010-04-22 10:14发表的 :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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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22: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7楼qinl于2010-04-22 10:14发表的  :


“随便说说”是何意?是指这些说法--包括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操作,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实际上不会被正规的程序采用的。
明确一下,本人从没有说过用完善来代替修改,本人意思中的完善包含于澄清之中,修改与完善那是有本质性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当对于招标文件中的某一内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投标人的理解不一或评标无法进行,那就必须完善,那不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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