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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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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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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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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28:36 |只看该作者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们讨论问题请不要离开“楼主”要解决的问题,楼主要解决的是由设计变更引起原承包人无力完成 “变更的项目”,因资质不够,问在这样的的情况下要重新招标吗?
  首先我认为不是原承包人(中标人)提出要将变更后“钢架结构”分包出去。本人建议建设单位(发包人或称招标人)为了节约资金(终止合同要给承包人作较大的补偿),指示原承包人将“钢架结构”专业分包出去,承包人选定的专业分包人也必须满足资质要求,并经发包人认可,或者把“钢架结构”部分从原合同中拿出由招标人通过招标另选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管理。但是应把“钢架结构”部分作为发包人违约终止的部分合同,给相应部分的利润补偿给原承包人,就是这样也比终止原合同再重新招标所花费的费用少的多!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那个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不允许指示承包人对设计变更后无力承担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如有请告之一二!以便提高认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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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9:44:58 |只看该作者
       重申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本人认为专业工程分包起码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1、分包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
        2、原中标单位必须是以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标
        3、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在我看来,楼主提到的情况,有点特殊,楼主没有把背景交代清楚。特殊地方就是,若是房屋框架结构,并没有单独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说法,我理解招标项目应该还是用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招标的,除非变更后钢结构的跨度非常大,造价非常高,否则都应在原中标单位的资质允许范围内。
     虽然有点特殊,但是不影响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因为楼主要表达的就是“设计变更后,原中标单位的资质已不能承接此工程项目了,该怎么办”。唐老师以及一些网友认为,“发包人可以允许指示承包人对设计变更后无力承担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我认为,专业工程分包,应该同时具备以上几点(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举个例子,广州市建委对广州黄埔过江桥梁工程招标,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最后中标单位为广州天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随后广州市政府决定,考虑到桥梁美观问题以及今后的交通组织等问题,不再建设桥梁,
改建隧道
,广州市建委同意并执行广州市政府决定。大家想想,广州市建委同意广州天河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此隧道工程分包给广州越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吗?显然不行吧!

        三、同样的,就算是同时具备了以上四种情况,也不代表就可以“专业分包”了,也有更特殊的例子,若上面中标单位是广州海珠桥梁工程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四种情况都具备了吧。好啦,这次广州市政府决定考虑建设隧道工程太长,投资太大,改建在江两边建设码头,开设航道,今后走船。广州海珠桥梁工程公司能承包此工程吗?能分包给广州荔湾航道工程公司(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吗?显然不行吧!
      四、以上的例子,这样变化实在非常荒诞,实际工作中部存在的。我们不希望见到政府如此草率,而且广州市政府是英明的!这种变化仅仅为了举例说明问题而已。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不对之处,还请唐老师、总版主、版主以及众多网友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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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9:58:0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重申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本人认为专业工程分包起码应同时具备如此几点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1、分包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
    .. (2012-08-22 09:4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但道青春未谢,不知芳径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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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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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02:24 |只看该作者
再谈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的问题

       你举得案例已经不是一般合同的变更问题,而是设计方案的变更!从桥梁变为隧道,从工程的性质到工程场址都要改变。而已经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其主要施工机械已经不适用,也就是说原施工企业已经无能力、和资源完成变化后的工程任务。已经属于初步设计范畴的改变,这不能称为专业工程分包。楼主的问题只是部分项目的框架机构改为钢结构(可能是屋顶吧——我可能理解的不对);如果这种改变是属于设计方案的改变——即初步设计的改变时,那确实应按你的说法,不能专业分包。确应终止合同后,再重新招标!

      如果是我理解的一般合同的变更问题,发包人在不终止合同的基础上,对局部项目进行专业分包!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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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24:03 |只看该作者
若是局部的小设计变更,可以说99%以上不存在原来资质不能承担的情况,貌似楼主就不是的初衷就不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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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26:1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局部的小设计变更,可以说99%以上不存在原来资质不能承担的情况,貌似楼主就不是的初衷就不是想表达这个意思。 (2012-08-22 11:24)
     若真的存在确实不在原中标单位资质范围内能承担的设计变更,若不到招标限额,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完全可以直接再发包,总比通过原专业承包单位来专业分包要更有道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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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33:0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真的存在确实不在原中标单位资质范围内能承担的设计变更,若不到招标限额,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完全可以直接再发包,总比通过原专业承包单位来专业分包要更有道理! (2012-08-22 11:26)
      也只有这类重大变更,连要的东西全变的情况,才有原来的“终止合同”的初衷说法,否则,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把我原来能承担的一小部分变成我资质无法承担了,会造成“终止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承包人认为发包人违约,“因此要赔偿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也就是说已完成工作量要给与结算支付,为本工程采购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等费用也应给与结算支付(因此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归发包人所有),还应支付承包人已发生的办公费和开办费,以及剩余工程的利润等。
    我想楼主想表达的意思不是这样吧,我们在前几楼的跟帖不是这样的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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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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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51:21 |只看该作者
(1)必须重新招标,因为不具备资质。(2)应当进行赔偿而非补偿。《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54页曾举了一个例子(案例4-1)。(3)如非必要,招标后最好不要改变尤其是完全改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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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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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34:35 |只看该作者
回到楼主需要解决的问题:
看32楼小祀的回复:工程概况:建筑面积135328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A座18层,B座28层,C座22层,地下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即楼主说的工程概况,是框架剪力墙结构。主要结构没有改变。
那么变更的是钢结构部分,应是其中一部分工程,所以同意唐老师建议,分包吧,省却了很多的麻烦。
注意,不是框架剪力墙改成钢结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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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51:11 |只看该作者
恩~[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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