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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z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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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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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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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0:10:51 |只看该作者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符合实际,谨慎行事!不用复习,也直考招标师!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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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2#
发表于 2012-8-31 10:14:4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赞同8楼的观点,在低于3家报价时,要重新询价,如果再不足三家的,视实际情况考虑单一等其他方式。对以上大家提出的采购法的三十六条的理解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上述“招标采购”应不包括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只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因是:条款之间都有联系,看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和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后,不难理解“招标采购”为什么不是“政府采购”;
实际上,3家还不能避免人为操作呢,更何况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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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33#
发表于 2012-8-31 10:26:32 |只看该作者
处理这个问题还是看地方规定的,的确是有地方规定询价时只有2家报价、甚至只有1家的,可以报请管理部门批准通过,走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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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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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2-8-31 11:17:11 |只看该作者

回 jb9661 的帖子

jb9661:个人赞同8楼的观点,在低于3家报价时,要重新询价,如果再不足三家的,视实际情况考虑单一等其他方式。对以上大家提出的采购法的三十六条的理解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 .. (2012-08-31 10:14)
改成“政府采购”能解决楼主的问题,但是,单一来源采购就无法解释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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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35#
发表于 2012-8-31 11:55:48 |只看该作者
(1)政府采购法没有细化,实施条例也没有出台,18号令也没有涉及。所以就看各地规定了。
(2)即使法律、规章、地方规定都没有涉及,那就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政府采购的原则来实施,实际上,法律条文再完善,也会有一些法律未涉及的。政府采购的原则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外,还有诚实守信,还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应兼顾效益与效率原则,并严格遵循保密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3-4页)。
(3)就竞争性谈判、询价而言,应有三家报价,若只有一家报价,那么就等于单一来源采购。
(4)询价的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也就是说找到三家以上的供货商是非常容易的,其实,询价也可以提过网络发布信息(13页、19页)。
(5)若经办人怕承担责任或确实想为单位省钱,那么应多询价几家。
综上所述,询价时候,应确保有3个以上的资格合格的供应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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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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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5:23:00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2家报价,可能性更大,3家还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呵呵 (2012-08-31 09:35)
是加大了成本,但这成本最终都是财政资金出的。

曾听我们这边建筑条口上的招标办某个同仁(现在不再那工作了,压力太大)说,一个招标下来5千万的工程项目,最后能真正用在建材、设备和人工上的费用也就一千来万,不会超过二千万,期间用于投标时请N多家陪标的费用就需要几百万,我不知其真实性怎样,但从不停出现的刚建不久便楼倒桥翻的现象来看,个人觉得还真有可能存在!

我个人最尊敬的一个老公证人员,原先一直公证我们政府采购这一块,后来由于合并办公,所以有时也会到建筑招标那现场公证,有一次他也如你一般愤而离场,拒绝现场公证项目,因为他很容易就发现投标人其中有四十几家其实是一家,这四十几家中竟然有十几个人项目经理是同一人名,一级建造师的证和身份证全假。但就这显眼的项目,没人追究任何事,隔了一周换人正常开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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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6:06:21 |只看该作者
虽然程序很重要,但做事的人更关健,不串标,两家与十家的竞争性差不多。

即使是单一来源,做事的人很认真的话,一样能节约资金。

我做单一来源,谈判前我一定会做功课,掌握项目的市场行情,了解价格,现在的网络实在是太强大了,只要你愿意找,几乎没有找不到的信息。常常采购人都不想再谈的情况下,我仍能出具我了解到的信息,让其降价。

说偏了,至于询价,项目发出询价信息后,如真能多通知几家供应商报价,也能起到很好的效果。问题是通知的工作真做了吗?

可能现在很多地方信息都是上网公布,像询价这种方式,公布的时间短,很多供应商没看到,或者有的行业的供应商还没习惯上网搜索商机,故真正参加报价的一般都是事先知道项目的少量供应商进行报价。

如何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知道并参与竞争?工作人员应做更多的工作,不能仅依赖于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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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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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6:12:52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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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7:02:32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2012-09-01 16:12)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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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7:13:29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我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问题?纪检部门应该管人而不是管事,把人管好了事也自然顺了。是不应该发现违规操作就处理当事人。久而久之看还有人敢违规操作不? (2012-09-0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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