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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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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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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8:50:44 |只看该作者
您再认真学习《合同法》后,您必定会有更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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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03:1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因而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债务转让和代为履行制度设置的初衷,不属于债务转移或者债务代为履行,其约定的法律效力值得质疑。

这句话,前半句用了“债务转让”,后半句用了“债务转移”。是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
是不是类似“撤销”和“撤回”一样,有不同的含义?
所以要特别区分?
还是笔误呢?我琢磨了一段时间后,我想是笔误,也许大家认为“债务转移”和“债务转让”是一个意思,既然如此,在同一段表述中,统一术语会方便大家阅读。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说下自己对“债权、债务”和“转让、转移”的理解(没有深究,仅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
     1、债权是转让,债权转让,转让债权。通俗说,债权是“好东西”是请求给付权,所以是“让”,符合“让”字的理解。
     2、债务是转移,债务转移,转移债务。通俗说,债务是“不好东西”,是义务,要履行,要清偿,所以是“移”,符合“移”字的理解。
     3、当债权债务一起“处理”时,我们用转让,如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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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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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06: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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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1:10:0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说下自己对“债权、债务”和“转让、转移”的理解(没有深究,仅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1、债权是转让,债权转让,转让债权。通俗说,债权是“好东西”是请求给付权,所以是“让”,符合“让”字的理解。
     2、债务是转移,债务转移,转移债务。通俗说,债务是“不好东西”,是义务,要履行,要清偿,所以是“移”,符合“移”字的理解。.......
  1.纠结于“转移”还是“转让”,无益于讨论是不是属于“代为履行”,“债权用转让,债务用转移”更合适,只能代表个人的一种看法;
        2.关于代为履行。
  合同法释义中的经典例子是: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甲乙之间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原先的履行环节是:丙向甲履行,然后甲再向乙履行,代为履行后,由丙直接向乙履行,省却了多环履行的烦劳,少了一个(或多个)履行环节。
  按照857号文执行以后,是怎么样的呢?甲(招标人)欠乙(代理机构)钱,原本可以直接履行,这时候只有一个履行环节,然而,甲却说,我现在不想付,等过段时间,我承诺付给丙(中标人)以后,让丙付给你。——我们先不管在代理合同签订时,丙这个中标人是不是已经出现(而且将来也可能不出现),就当丙现在已经存在,考查这个履行环节时,可以发现:甲直接向乙履行是最简便的,甲不履行,让丙先替甲履行,然后甲再给丙欠付的钱。这实际上是多出了一个履行环节,和合同法中的代为履行是有很大差异的,故将其认定为“代为履行”,是有瑕疵的。
  更何况我之前也提到,在代理合同签约时,丙并没有出现,今后也可能不出现。这些都是与合同法中的“代为履行”是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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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1:29:13 |只看该作者
   一、没有人纠结“转移和转让”,只是说出个人学习《合同法》后对此问题的理解。
   二、请认真看看24、25楼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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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1:48:11 |只看该作者
  24、25楼的跟帖已拜读,如果对两者的区别还有疑问,不妨再看:

  合同法第65条中的代为履行: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甲乙之间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
  在上述关系中,丙欠甲钱,甲欠乙钱,故丙代甲付钱给乙。

  根据857号文中的约定执行时:丙(中标人)对甲(招标人)欠付的是货物或工程,而甲对乙欠付的是钱,债务的标的完全不一样。代为履行的话,丙难道拿货物或工程代甲付给乙(代理机构)吗?

  这其中的差异也表明:不符合代为履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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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2:09:38 |只看该作者
帖子很深入、很精彩,反复学习了很久,有一个疑惑想请教,合同法【释义】提到:“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按857号文“从其约定”的招标人(甲方)、招标代理机构(乙方)、投标人(丙方)之间关系分析:甲和丙在定标后存在的是“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对价关系,丙应向甲清偿的债务是货物(或工程、服务);但之前甲乙双方约定这个第三人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时,这个债务却是服务费。两个债务存在本质的不同之处,而甲方本质上是负有两个价款支付义务的债务人,这是否代表把857号文”从其约定“的情形定性为代为履行是有瑕疵的呢?

恳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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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4:25:30 |只看该作者
   若我们认为此约定不属于代为履行, 我们来选择一下,下面两点,哪点最适合说明这个观点?
    1、作者在文中说到此约定不利于全面履行。
     2、楼主在35楼提到的中标人拿着工程(货物)代招标人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这不符合代为履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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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4:42:08 |只看该作者

回 zx10001 的帖子

zx10001:
帖子很深入、很精彩,反复学习了很久,有一个疑惑想请教,合同法【释义】提到:“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按857号文“从其约定”的招标人(甲方)、招标代理机构(乙方)、投标人(丙方)之间关系分析:甲和丙在定标后存在的是“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对价关系,丙应向甲清偿的债务是货物(或工程、服务);但之前甲乙双方约定这个第三人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时,这个债务却是服务费。两个债务存在本质的不同之处,而甲方本质上是负有两个价款支付义务的债务人,这是否代表把857号文”从其约定“的情形定性为代为履行是有瑕疵的呢?

恳请指导。
     您理解的对价关系是?就是服务对服务,货物对货物,钱对钱吗?恳请指导!
      这《合同法释义》是我一个朋友昨天共享的。
      个人理解对于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其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债权而言,债权若获得满足,其履行行为究竟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履行,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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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5:06:39 |只看该作者
  1.主题帖中提到的代为履行的论证瑕疵,和33楼、35楼中提到的论证瑕疵,以及36楼网友补充的瑕疵,都属于代为履行定性过程中的瑕疵,实际上,恐怕也还有其他未提到的瑕疵。
  对于这些瑕疵,没有必要去比较哪个更重要、更适合,因为只要其中一个成立,代为履行的定性就显得有些依据不足。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代为履行合意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3.38楼提到的“个人理解对于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其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债权而言,债权若获得满足,其履行行为究竟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履行,已不重要。”描色部分的表述似乎有点欠妥,代为履行,就一定是第三方代当事某一方履行债务,是一种三方关系。当债务人自己履行时,可以肯定,就不是代为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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