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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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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出售没有经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这样评标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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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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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28: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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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社区成立超过10年了。
     两大总版主都还没有搞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啊?嗯,我也想知道呢![s:90] (2014-02-12 08:54)
你说这句话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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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31: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社区成立超过10年了。
     两大总版主都还没有搞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啊?嗯,我也想知道呢![s:90] (2014-02-12 08:54)
关于“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理论上应该是清楚的,关键是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且大家都是从事招投标相关的工作,有代理公司的、有投标人、有招标人、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那我请问大家,你在经办招投标项目的时候,可不可以招标文件不经过行政监督的部门的备案,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呢?公共资源中心会受理吗?只要大家把各自经办的情况汇总一下,就清楚“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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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40:23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你说这句话言重了!! (2014-02-12 10:28) 
    说不出来就是言重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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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0:53:31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2013年2月11日,李克强:……二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同步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
也就是说需要审批的越来越有限。
审批是一种权利,在法制社会权利会受到约束,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事项行政监督部门都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即不 .. (2014-02-12 10:23)
     对于审批的理解,还是有偏差。审批就是如35楼和37楼说的理解。
     对于备案的理解,您提到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不是我们在社区聊的项目,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更加不是我们聊的投资项目。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出台,证明有关机关可以针对这个设置备案的行政许可。这也是我们说的89号令设置招标文件备案是没有行政许可的。
      “备案”的本身就是告知。并不等于“备案”就是不用管,备案“通过”了,其备案的“东西”可以“无法无天”。只是在程序上不用等“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但“审批”和“核准”是要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条说明的就是这个意思,您可以依第三条先发布,不用我的“点头”。但......
      相信您是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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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1:04: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聊的是,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在发出前或同时,要不要到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是职权法定!而监督的手段是多样性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等。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设置必须依法取得。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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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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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1:04:46 |只看该作者
建议回到主题帖中提出的问题:出售没有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评标结果有效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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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1:06:23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关于“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理论上应该是清楚的,关键是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且大家都是从事招投标相关的工作,有代理公司的、有投标人、有招标人、有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那我请问大家,你在经办招投标项目的时候,可不可以招标文件不经过行政监督的部门的 .. (2014-02-12 10:31) 
    实际工作中,这个可以看看6楼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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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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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1:06:41 |只看该作者
大家的观点我都看了,谈谈我的看法。这个实际案例涉及到若干个概念:备案、核准、审批等等。个人以为不少政府部门没有很好的贯彻转变行政服务的思维模式,还停留在老的体制、机制下,或者不肯放下小团体、集体利益,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这表现在事前备案上面,真正的备案应是事中、事后备案,政府部门发现前面的做法有问题,可以做出纠正甚至处罚,事前备案容易变为变相的审批、核准。
所谓备案制,与核准和审批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仅仅在行为上告知政府,需要等待政府部门作出的仅仅是纠偏,而非允许或不允许。如果招标文件、商务合同等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不能因此片面强调、突出备案的重要性与不可或缺性。
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浙江省目前的规定,还是老老实实先备案、再招标吧,即便这个招标文件没有任何问题!否则还是违规的,此次招标应属无效。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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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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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3:11:19 |只看该作者
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这也是我前面(详见29楼)提到招标文件不违规、评标结果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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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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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2 14:00:4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专家评标是根据向投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代理没有按照备案的招标文件向投标人发放,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评标专家。如果专家评标过程中没有违规违纪,或者违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那么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另:如果发放的招标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评标结果应该有效。

正如6楼所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法律没有规定发出的招标文件必须备案,所以备案不备案招标文件都是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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