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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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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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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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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06:57: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说法,中规中矩,挺在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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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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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42#
发表于 2016-7-12 07:00:26 |只看该作者
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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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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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43#
发表于 2016-7-12 07:01:23 |只看该作者
霸王条款,你怎么和他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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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44#
发表于 2016-7-12 15:34:13 |只看该作者
现在国家都提倡由银行出保函了……与国家提倡的创新相反,他们的做法仍旧是官老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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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5#
发表于 2016-7-13 08:55:40 |只看该作者

回 ooo 的帖子

ooo: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2016-06-23 16:19) 
潜在投标人有投标的权利,也有不投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该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就是有效的。一些招标人或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提前,有违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上是霸王条款,是强势思想在作怪。这样操作也会给“有想法的人”提供机会,提前截止,早早的就知道投标人的个数或具体有哪些投标人了。同时也限制了投标人投标战术的运用。
再就是投标人不投标给招标人造成了什么损失,怕损失你别招标啊!哪有这样的理论!完全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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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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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6-7-13 09:43:16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潜在投标人有投标的权利,也有不投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该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就是有效的。一些招标人或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提前,有违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上是霸王条款,是强势思想在作怪。这样操作也会给“有想法的人”提供机会,提前截止,早 .. (2016-07-13 08:55) 
道理没错,但是不符合实际。无论是电汇还是支票都有一个入账时间或长或短。投标人截止时间前提交但不能确保保证金在截止时间前到账。设置一个提前时间保障保证金到账,既可以加强对投标人的约束,也可以防止投标人因未到账而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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