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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x_f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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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变更,未提供变更核准证明,会被取消投标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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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41#
发表于 2017-6-18 09:32:00 |只看该作者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7 17:13
这就是一个技术问题了,你说的这些国家机关更名能和一个私人企业更名相提并论?
如果有一个公认的渠道, ...

去工商局网站查一下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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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7-6-19 17:14:57 |只看该作者
zntyqdk 发表于 2017-6-17 17:06
1、
2、招标文件的要求已经很清楚明确,专家组依据法律条文和招标文件评审是基本原则。招标文件规定了资 ...

1、你也提到了“招标文件一般都有兜底性的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所以是否否决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未明确时,不应轻易否决。更不必拿兼并、重组这些做类比,很不恰当。重大事项的变更法规已经有依据。
2、你认为的再好,这样对否决事项确认的澄清也是违法的。按照你的逻辑,那么打分是否也要投标人确认一下呢?
最后推荐给你一篇文章学习一下吧。http://mp.weixin.qq.com/s/u5JmayDzSUNWH75TDizt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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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1:17:24 |只看该作者
应该废他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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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21:10:0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ntyqdk 于 2017-6-20 21:2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9 17:14
1、你也提到了“招标文件一般都有兜底性的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所以是否否决的依 ...

你很喜欢也很会扳字眼,理由无非又是和人来扯扯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的事实和投标人作一询标确认是不是你所谓可以澄清的范围、是不是表述不清、是不是前后不一致……在你看来这又是很明显的事情!这种理由吧,说真的扯不清的,为什么呢?你把这严格限死到评标澄清,别人可以叫询标,只是对你所谓的评标程序的一种优化,也绝不会影响法定程序和结果,该废的还是废,不该废的可以避免错误和后续出现投诉、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时间、精力浪费。在你的教条词典里,这样的理和你是不用说的,你会始终抱着你的教条。很可惜,这种询标并不会接受任何超出投标文件可以澄清的范围的内容!该否决的东西,投标人只能确认事实或者指正评标委员会评判结论的错、漏之处。你说这违法,那除了你抱着你的法律教条说你找不到,你的结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改变不了各地招标普及和采用这样的做法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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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21:31:00 |只看该作者
ecco 发表于 2017-6-18 09:32
去工商局网站查一下就好了啊。

说的容易!现实绝大多数地方做不到!很多地方现在连代理工作人员、监审都不能进评标区,更不要说还能找几个正规评标场所允许专家上网查资料的。
再彻底点说,目前的资格审查程序就是要求专家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做出评判,专家并没有去另外找时间、找途径考察、求证、验证的职能和义务。如果可以那样做资格审查,还需要这些评标专家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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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7-6-21 09:43:30 |只看该作者
ecco 发表于 2017-6-18 09:32
去工商局网站查一下就好了啊。

你以为专家评标时还可以上网呀?如果可以,专家通过网络与投标人联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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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10: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6-21 15:12 编辑
zntyqdk 发表于 2017-6-20 21:10
你很喜欢也很会扳字眼,理由无非又是和人来扯扯评标委员会对否决投标的事实和投标人作一询标确认是不是你 ...

1、先不要说各地,至少本地就没有评标过程中确认这一环节。
2、你叫任何名字都可以,但是其本质与法定的程序相一致时,就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你把开标换个名字就能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了吗?我这也有询标,但是,只是针对工程量清单,防止不平衡报价。程序上也涉及不到投标人。
3、至于你说的确认程序,按照你的说法,投标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评标过程需要保密不必多说,在不需要澄清的时候,却建立起评委会与投标人的沟通渠道,这还需要多说什么呢?想这么做,那么只能仅仅对投标人进行告知。(难道你就能保证发起确认与回应确认之间不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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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16:46 |只看该作者
770404 发表于 2017-6-21 09:43
你以为专家评标时还可以上网呀?如果可以,专家通过网络与投标人联系怎么办?

代理可以上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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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3:01:2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21 15:10
1、先不要说各地,至少本地就没有评标过程中确认这一环节。
2、你叫任何名字都可以,但是其本质与法定的 ...

1、那可以百分百肯定这样只会照本宣科做的地方因此导致的误判和后续处理效率远远比采用此类做法的地方落后!各地盛行的两阶段或双信封开标,也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按你这种理念,大家都在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针对的是你权力机关!招标文件编制的责任权力在采购人,在不违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当然可以有优化和特别规定的空间!
2、3、 这种做法根本不存在你所谓的泄露评标机密、违反法律程序问题!所有的询标,在线的询标的有在线询标记录。电话询标都有录音且需要书面回复。现场询标也都有录音录像和书面存证。询标或者澄清内容也不存在超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问题。发起确认与回应确认之间有明确的程序说明和要求,都在招标文件内明示。反而你所谓的澄清接受投标人的补充说明,再让评标专家根据补充说明的内容,自己定义出因为是更名事实,所以不属于变更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才存在巨大的业内分歧意见,纯属各家自说自话!所有投标人的各人资质、业绩都有客观事实,按你的理念,第一、那根本不用招投标阶段找专门的专家审核资质。第二、招标文件也用不着写资格审核要求了,随便你按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想提供什么提供什么,只要不造假,有了什么问题,再澄清就行。很好,大家以后都随便提供,不造假就行啊。开标开出来了,谁想废、谁不想废,自己看着补资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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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13:08: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ntyqdk 于 2017-6-23 13:11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6-21 15:16
代理可以上网即可。

这和你自己理念都不符合吧!代理上网查的资料都可以补给专家来做评判。你的哪条法律又给代理这个权力或者程序要求了?要不要干脆你专家组封个一个月标,代理公司开完标专门去一家家实地考察、尽职调查一下给你专家组做个尽调报告来给你做资格审查依据!按你的法律理念要求,你不可能不明白专家评标的唯一对象就是投标人响应的投标文件及评标中合法合规澄清的内容。代理查个资料就能告诉专家做评判,笑话。代理查到了假资料呢?代理查错了呢?甚至代理故意查不出呢?要有渠道能查,都代理查查就好了,投标人干脆都不用提供!省纸环保高效!还代理查,专家来给结论,出了问题最后又怪代理。那还用专家签字拿钱?真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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