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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lex_lam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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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的评分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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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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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0-4-22 10:25:38 |只看该作者
呵呵,本人发觉现在这个贴中讨论的话题越扯越远,而且存在有些偏颇的质疑性言论,在这里我想没有人会以是“招标师”自居,都是想通过探讨学习和提高个人的能力,所以希望各位同仁以从学习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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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40: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8楼zzj0102于2010-04-22 10:21发表的  :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

26楼:
     22楼的此言差矣,招标人是有权利修改招标文件,但不是有权随意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特别是评标办法如此重要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修改,只可以完善。

20楼:
    在这个案例中,楼主补充说明了一些材料。只要和监管部门做好沟通,采用这种办法应该没什么问题。   
  但要值得注意的事,在这个案例行之有效的办法,并非放之四海皆准。
  比如说,招标文件备案完毕以后,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出现打印排版错误、或者装订失误,致使出售的招标文件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差异很大,特别是不同投标人买到的投标文件也不一样时,如果还按照以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为准的原则处理,那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呵呵。
  ——不同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尽管很少见,但实践中也不是没发生过。
  因此,我觉得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考虑一个前提,就是过错方是哪方,然后按照“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用“迎合多数人”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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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0-4-22 11:12:28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2、我是在20楼提出处理问题采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是我的原创(我的学识还没到那水平),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老兄要是有疑问,可仔细看看《招标法》体系中各类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处罚规定都是针对过错方的。如果老兄有空,不妨看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其关于处罚的规定也都是针对过错方的。这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我提出这个处理方法,只是想说:采用“迎合多数人”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别无他意。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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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1:15: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2、我是在20楼提出处理问题采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是我的原创。是我们国家的立法原则。老兄要是有疑问,可仔细看看《招标法》体系中各类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章节,所有的处罚规定都是针对过错方的。如果老兄有空,不妨看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其关于处罚的规定也都是针对过错方的。这是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
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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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3:46: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9楼wjjst于2010-04-21 08:46发表的 :

目前各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定位确实有点模糊,出现涉及其监管责任的投诉时,他们就会强调自己是“备案”单位,你拿着招标文件备案时,他又会突出自己的监管职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很多修改意见。



唉……这是不是造成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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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0-4-23 14:50: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8楼zzj0102于2010-04-22 10:21发表的  :


1、关于“用完善来代替修改”的说法,已经有标师作了回答,本人没有补充,也不再重复。
2、用“过错方承担责任”等来代替“三公”的说法。请老兄先弄清楚“三公”的含义再发言吧。
3、老兄理解的招标的“正规程序”是什么?可否赐教? 能否一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

跑偏了。。

还是回到原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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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4:54: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


那发生了经备案的评标办法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不一致时,该怎么承担责任??
法律中没对这部分说清楚,你加几条吗?!

我还是明确一点:修改招标文件是招标人的权利,不是标办说不给改就不给改的,虽然现实中标办比较牛,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都让着他们。
但是标办在规范招标人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招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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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4:56: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2楼zzj0102于2010-04-22 11:12发表的  :
回楼上qinl 兄的发言:
  不知道qinl 兄引述26楼和20楼的发言想说明什么?

  1、关于修改和完善的话题,老兄自己再去仔细体味好了。本人不想重复。

.......

翻了你前面的一番言语,没找出可行的办法,希望你还是重复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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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5:15:53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问题再做无谓的纠缠,个人感觉有点乏味。
如果划拉兄没仔细看前面各楼的发言,我愿意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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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5:39: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8楼zzj0102于2010-04-23 15:15发表的  :
对于这个问题再做无谓的纠缠,个人感觉有点乏味。
如果划拉兄没仔细看前面各楼的发言,我愿意重复一下我的观点: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当已经备案的文件和出售文件有所不同时,不是“标办有义务……修改已经备案的文件”,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已经备案的版本制作、出售招标文件”。 那不管啦,搞砸啦,该谁负责就谁负责,这样的解决方法---随便说说。

再次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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