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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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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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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5:27:00 |只看该作者
   就知道您没有看懂我这句话 “就债权而言,债权若获得满足,其履行行为究竟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履行,已不重要”,到底是想表达啥,想回答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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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5:28:18 |只看该作者
   代为履行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呢?恳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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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9-12 15:38:08 |只看该作者
   总结一下,“瑕疵”如下:
   1、作者在文中说到此约定不利于全面履行。
   2、楼主在35楼提到的中标人拿着工程(货物)代招标人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这不符合代为履行的特征。
   3、
还有其他未提到的瑕疵等等。

   

    是否有
“瑕疵”,大家会判断。
    退一步,我认为确实有 “瑕疵”,......。
    “这是一块有瑕疵”玉石鉴定专家。
     送鉴定人:“惨了,居然不是玉石”
     玉石鉴定专家:“这是一块有瑕疵的玉石,即不是上等好玉而已,还是一块玉石啊!有瑕疵,不代表不是玉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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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5:44:09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约定的法律性质,严谨点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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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9-12 15:48:46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已经表达完了,不再跟帖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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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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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6:16:4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说下自己对“债权、债务”和“转让、转移”的理解(没有深究,仅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
     1、债权是转让,债权转让,转让债权。通俗说,债权是“好东西”是请求给付权,所以是“让”,符合“ .. (2013-09-12 09:03)
感觉解释的挺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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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0:56:2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您理解的对价关系是?就是服务对服务,货物对货物,钱对钱吗?恳请指导!
      这《合同法释义》是我一个朋友昨天共享的。
      个人理解对于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其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债权而言,债权若获得满足,其履行行为究竟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履行,已不重要。
  
      对价关系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之间互相依赖关系,通即所谓“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关系。对价关系是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的本质特征。
    买卖合同中,我卖你东西,你给我钱,你有交货义务,我有付款义务,这两项义务互相依赖——你没有交货义务,则我没有付款义务,反之亦然。这时,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对价关系。
    对于招投标,如zzj0102总版主和zx10001社友所说,中标人向招标人清偿的债务是工程(货物或服务),而招标人向中标人清偿的债务是工程款(货款、服务费)。即工程款对工程(货款对货物、服务费对服务)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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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9-14 22:30:33 |只看该作者
    嗯,谢谢zxc1981版主!
    按照您对“对价关系”的解释,对价关系还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的合同没有关系。还是?
    也就是说实践中,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前提下,中标人之所以支付招标代理费,还需要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多为双务合同关系),若仅仅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约定,而中标人(第三人)与招标人(债务人)没有合同关系 ,这约定其实就是“一张白纸。
    按照其他网友的理解,丙(中标人)对甲(招标人)欠付的是货物或工程(这里是不是少个“服务”),而甲对乙欠付的是钱,债务的标的完全不一样。代为履行的话,丙不能拿货物或工程代甲付给乙(代理机构)。两个债务存在本质的不同之处。即“服务费”与“货物、工程、服务”不是对价关系。这才是真正符合《合同法释义》对代为履行一词解释中提到的“对价关系”。大家是不是这样认为呢?   
    提一个疑问:不知道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呢?若有合同关系,是不是双务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呢?
    请热心网友继续解惑。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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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2:33:34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

      对价关系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之间互相依赖关系,通即所谓“你与则我与, 你不与则我亦不与”的关系。对价关系是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的本质特征。
    买卖合同中,我卖你东西,你给我钱,你有交货义务,我有付款义务,这两项义务互相依赖——你没有交货义务,则我没有付款义务,反之亦然。这时,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对价关系。
    对于招投标,如zzj0102总版主和zx10001社友所说,中标人向招标人清偿的债务是工程(货物或服务),而招标人向中标人清偿的债务是工程款(货款、服务费)。即工程款对工程(货款对货物、服务费对服务)

.......
   我再认真看看您的最后一句话,即工程款对工程货款对货物服务费对服务),哦这也是您对“对价关系”的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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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2:37:0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再认真看看您的最后一句话,即工程款对工程货款对货物服务费对服务),哦这也是您对“对价关系”的理解吧!
  
    即因为“招标代理费”与“工程、货物(暂不说服务)”不“对应”,不“吻合”,所以不符合《合同法释义》对该问题提到的“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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