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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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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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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3:33:43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34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这 ...

按条例第七十一条执行,但是您这种情况,评标方法都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没有合格的投标人了啊,只能从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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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03:0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16 14:05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6 13:33
按条例第七十一条执行,但是您这种情况,评标方法都违反强制性规定,那么已经没有合格的投标人了啊,只能 ...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万能药,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导致的中标无效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等行为,前提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不含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况且对于这个案例,应当在评审时终止评审,也就是不会有评审结果更不要说后续可能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没有中标成交结果也就不会出现所谓中标成交无效等情形,自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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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05:5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23:29
该网并非财政部指定官网,其次这篇文章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前提是政 ...

那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算采购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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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4:47:59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6 14:03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万能药,其适用范围是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导致的中标无效或可能影响中标结 ...

一、该案例已经评 审结束并公告了,即使这个评 审过程、结果是违法的,可是这个违法的中标结果是客观存在的。
二、政府 采 购 法中当事人是有一个等字,即不限于那三种。而且要分析评 审 专家是否是当事人,是否应先分析一下评 委 会与采 购 人的关系?如果评 委 会隶属于 采 购 人,那么评 委 会即为政 府 采 购 当事人(即评委会作为 采 购 人一方),如果评委会与采 购 人是委托关系,那么同为委托关系的代 理为何就是当事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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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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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20:17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09:44
对的,实际的价格评审过程是按照正确的做的,所以才说评审结果没有影响,但是采购文件的基准价的确定错了 ...

改版以后好像很久没有看到讨论那么激烈的帖子了
问题的核心是:均值的表述是否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如果不会,那么可以作为前后不一致的细微瑕疵。然而,没有人能保证、证明,尤其是,落标人(未中标的人)可以此为理由再次投诉。所以,只能重新招标。
在以往评审中,也遇到代@ 理让专家签字,说招标文件没有问题,我说有问题,把问题写上去,代@理也没有意见了,也遇到分歧很大,提出要投票,大家很高兴,但一说要对异议签名,大家的意见又很快统一了。所以,作为专家,还是要坚持原则,当然,坚持原则的前提之一是熟悉法律法规规章,但实际上,这样的专家是少数
我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中列出了评标的十条原则:
(1)公平、公正:作为政府采购的原则的核心——公平、公正,是在整个评标中的基本原则。公平意味着应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待遇,公正意味着评委应无私、不能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不能无原则、无依据地偏向投标人中的任何一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是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因为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再者,即使再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必须通过人去实施。
在案例1-26中,招标文件规定“……单项业绩50万至290万的,每项给4分,单项业绩300万以上的,每项给7分……”,即未给出属于290万至300万的单项业绩的评分标准……
(2)依法评标:不同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家,则流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家,但只要价格有竞争性,仍可从合格标中确定中标人。
案例5-36:……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只要招标文件未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审。一旦进入评标程序,任何人(包括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都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即使所有投标人同意改变评标办法,也不得对评标方法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但当它不够细化时,评标委员会应按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细化。
案例5-37……
案例5-38……
案例5-39……
(10)有错必纠
案例5-47……
案例5-49……
之所以把公平、公正列为第一条,就是因为它也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且,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把什么情形都规定进去
从上面的原则可以看出,因为歧义,可能导致不公平,即投标人报出比较搞得价格,以贴近均价而获得最高分。所以要修改文件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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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47: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1200问 发表于 2017-2-16 17:20
改版以后好像很久没有看到讨论那么激烈的帖子了
问题的核心是:均值的表述是否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如果 ...

嗯,已经确定废标重招了,发这篇文章的原因是怕中标人有异议,所以来请教大家了,受教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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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7:57: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的解答和帮助,真的受教了,再次谢谢大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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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8:19:3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6 14:05
那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算采购当事人吗?

不属于,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均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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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8:33:0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2-16 18:47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6 14:47
一、该案例已经评 审结束并公告了,即使这个评 审过程、结果是违法的,可是这个违法的中标结果是客观存在 ...


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见政府采购法释义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解释,只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当事人一章中的具体条款也列出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具体定义,而没有专家等。
其次评审委员会从来就不是采购人的隶属组织,仅仅是采购人通过随机抽取或经批准依法选定有关人员组成的临时性评审小组,评审结束即宣告结束。这个临时性组织不隶属于采购人,也不以一个小组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其成员承担个人责任,拿钱办事获取酬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委会也是以评委会的名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不受采购人的控制干扰,不与采购人签订任何委托代理协议。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是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受委托人需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并且在委托范围内相应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如此看来评审委员会与采购人并非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中立临时性组织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然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委会无需),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专家是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小组后按照文件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代理机构须以采购人名义从事相应活动(评委会相反,以评委会名义独立评审,不受采购人干预主导),代理机构依法代理事项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专家独立承担其个人法律责任,甚至不是以评委会名义,因为评审结束该小组即解散,质疑答复时按需要重新组合。评委会这个组织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这样一个临时性小组是承担多不了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是政府采购的买方卖方,与该项目原本也是无关的。另外该案例已经评审结束并公告,这本身就值得商榷,如果招标文件同一内容前后不一产生歧义缺陷可能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强行评审本身就有问题。个人认为涉及到评审中价格部分基准价的问题,如何设置本就影响中标结果,发现前后不一且可能违背国家规定的又怎能强行继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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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11:53:1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6 18:33
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可以见政府采购法释义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解释,只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

一、把评 审 专家(包 括 采 购 人代表)排 除 在 政 府 采  购 当 事人之外,那 么采 购 法第六十五条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当 对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采 购 活 动 进 行 检 查,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况,提 供 有 关 材 料。那么 监 督 管 理部 门对 于政 府 采 购 活动 当 事 人的监 督不包括评 审 专 家(包括采 购 人代表)?
二、如 果采 购 人授 权评 委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人,如果不是委 托 代 理关系,那么他们之 间是什么关 系?如果不是委  托 代 理 关 系,那么评 委 会独自对评 审 结果负责?
三、采 购 人代表在评 审 过 程中自 然 是 代 表 采 购 人的利益,如果把其排 除的政 府 采 购当事人之外,那么是否也把其排除在了采 购 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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