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6-9 16:46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6-1 09:52
有道理,呵,和对30楼的“有道理”不是一个问题啊。再看了下政府采购法,确实从第二十八到第三十二条,均 ...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或非招标,且不需要任何审批。
比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50万 48万预算项目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已经很明确表达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及各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决定,无需审批,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滥用采购方式,选择与项目情形不相适应的采购方式,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处罚条款。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公开招标,但有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时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