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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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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疑似明显作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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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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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9:57:35 |只看该作者
以上财政部的指导案例说明:没有确凿可信的完整证据链来证明,都不能轻易就认定投标人弄虚作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璧如招标文件约定:以财务报表数据作为认定中小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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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21:09:20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7-11-21 19:57
以上财政部的指导案例说明:没有确凿可信的完整证据链来证明,都不能轻易就认定投标人弄虚作假,除非招标文 ...

没错,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评审是评委的基本职责。不得细化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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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3#
发表于 2017-11-21 21:12:2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1 13:21
赞同,如果评审时确实发现了明显的虚假声明情况,如财务状况报告中内容明显与财政部、工信部关于中小企业 ...

公权力的实施原则是 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没有授权评委证伪,就不能实施。

这件事唯一的解决方法是按法律规定要求澄清。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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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09:34:4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11-22 09: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0 17:25
声明函本来就是一个自述文件,如果作假自己承担后果。对于这样的东西根本不需要再度认定有效了,否则,干 ...

作为评委个人可以这样认为,但作为评标组织的招标代理不能强制评委这样做。所以比较好的办法是全体评委认定一下,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是否给予价格扣除。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在评标报告中留下个人意见。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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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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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0:19:3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2 09:34
作为评委个人可以这样认为,但作为评标组织的招标代理不能强制评委这样做。所以比较好的办法是全体评委认 ...

嗯,同意你的看法,至少你也是认为,定夺权在评委个人手上,只不过采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个决策机制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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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2 11:47:3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1-22 11:57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11-21 21:12
公权力的实施原则是 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没有授权评委证伪,就不能实施。

这件事唯一的解决方法是按法 ...

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中的评审属于民事行为,和公权力扯不上边际。又不是投诉处理和审批许可。
评审活动中需要专家共同认定的,按照财库2012 69号文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但如涉及到明显的不合理评审行为代理机构应纠正或上报监管部门。专家根据实施条例、87号令、69号文件规定,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上报。标法实施条例甚至将弄虚作假作为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文件中如将弄虚作假作为投标无效情形也自然应该依法评审。实践中好判断的专家可能会予以认定,不好判断的也确实不好判断,很少会勇于作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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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21:00:07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2 11:47
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中的评审属于民事行为,和公权力扯不上边际。又不是投诉处理和审批许可。
评审 ...

我请教另外一个引申的问题,如果作假的是与评审打分内容无关的东西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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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21:00:3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11-22 09:34
作为评委个人可以这样认为,但作为评标组织的招标代理不能强制评委这样做。所以比较好的办法是全体评委认 ...

请教另外一个引申的问题,如果作假的是与评审打分内容无关的东西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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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08:33:12 |只看该作者
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弄虚作假应否决其投标,87号令投标无效既定情形虽不包括,但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应据此将弄虚作假明确已经发现投标无效。因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也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另有规定投标无效或否决投标情形,因结合标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有关规定(87号令这方面也借鉴或者说援引了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的有关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讨论专家或其他人是否能准确认定(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前提下,只要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另外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使有些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且招标文件未将弄虚作假作为投标无效情形的话,一旦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且中标,也应该按政府采购七十七条规定中标无效并依法处理。即使未中标,当监管部门了解并作为的情况下处罚也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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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09:26:4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7 08:33
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弄虚作假应否决其投标,87号令投标无效既定情形虽不包括,但兜底性条款,法律法规和招标文 ...

楼上那个与评审无关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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