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版主提醒,小刀还真没有通读过《国资法》,于是在网上找来通读,发现以下几个有趣的问题: 1、《国资法》原来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2、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在其《解读》中有如下内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督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其核心精神,就是要改变主要依靠行政隶属关系、采用行政手段管理国有企业的做法,建立起以产权关系为依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4、顺便又查了一下党的政策: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5、ZZJ版所言:“法律赋予某公共资金的代管人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从事交易活动,并不代表承认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这是两码事”,其实“公共资金的代管人”就是国资委(局),我们讨论的是国资委(局)监管下的企业,这也是两码事。 6、“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小刀认为没有引用错。在这个市场中,招标人所能提供的项目总是比投保人的胃口少; 7、《招标法》没有把招标当成反腐工具,在各地执行时却不约而同地当成了,这是无奈的现实; 8、政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金时,是不是“市场主体”,望有关专家告知。 不当之处,敬请指教。向关注此贴的网友致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