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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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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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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 14:42:04 |只看该作者

很好!

很好!我们正在围绕问题的焦点讨论。
请问,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如果没有,招标机构和用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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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 14:51:5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投标人在报价时也会考虑这些得,既然不是非标条件,即未说不许那就应该能做。所以提醒的的招标人,以后应该明确什么不许才行。而不是说要做什么?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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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 16:35:41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刚才去开会了,刚结束,但我能回答版主的问题,敬请等待。再次对不起,下周一定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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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 22:06:21 |只看该作者

复“很好”

招标文件规定的再详细,再具体,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幸,正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招标文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尽量以包括性条款或定义性条款加以约束。裘斟提到的机电司“范本”和招标文件的第24.3条,实际上是对评标时判断投标文件的偏离是否为实质性偏离或非实质性偏离的定义性条款。
招标文件不可能对所有投标产生的偏离都一一予以定性,但第24.3条给出了对区分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的评判标准。所以,应该说裘斟的观点有一定道理。


不过林林说得对,报欧元的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资格”,所以,不存在还要折算汇率的问题,也是,当初招标文件要求报美元是不需要折汇率的,也就是事先不会规定折汇率的标准,报除美元以外的任何货币都没有可折算用的汇率。
bidboy说还可能“投标用人民币报价呢”,不知道裘的项目有否国内部分报人民币的要求,他只说:“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The bid price for foreign currency must be quoted in US Dollars)”假设裘的项目要求同时报美元+人民币,(根据“范本”第12.1和12.2条,从上述原文中看,这种情况是可能的),那么,招标公司为了比较总报价,以开标当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转换后再加上美元报价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招标文件事先规定了要报美元+人民币。这时“范本”第25.1条是适用的。是符合“七号令”第25条规定的。当招标文件规定外汇部分只能报一种货币时,外汇部分的投标报价就不存在规定“对外汇部分的报价,评标时用何种汇率转换的条款”。招标公司自作主张(或者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地)套用“在允许多种货币时才适用的第25.1条”,等于未遵守“七号令”第25条,即“未根据招标文件(因为事先未规定、也没必要规定用什么方式折算汇率)、投标文件评标”。
开标后对报其他货币的投标无法折算,当然就是无效标!请仔细想想是否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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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3 07:59:35 |只看该作者

再复冷观

冷先生,
1.  你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
2.  如所周知,当一个定理成立时,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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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0:04:5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即用美元报价。但没规定不应该怎么做,即不用美元报价即是废标。
我觉得如果是废标条款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指出,既然没有明确是废标条款,就应该作为偏差接受。这样才对。作为废标处理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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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0:07: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再复冷观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冷先生,
1.  你仍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7号令和招标文件的哪一条款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的货币报价就作废标处理呢?
2.  如所周知,当一个定理成立时,其逆定理不一定成立。 [/B]

斑竹这么说未免有些避法律之不善的意思了,以前已经有若干的项目因为这个成为废标原因了,在场的有许多是招标公司的吧,你们心理最清楚了。在什么时机,怎么用这些法规。
不过这是范本中的规定,我还是坚持不响应,就废标,绝对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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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0:28:29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当然会有漏洞,招标文件也会有。要不断完善。
但就像Laochan所说的,不能以条款的推论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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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0:30:15 |只看该作者

请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

林林,讨论问题应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如不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这在诡辩术上叫“偷换概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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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0:35:0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林林,讨论问题应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如不直接面对讨论的问题,这在诡辩术上叫“偷换概念”。 [/B]

但我们所说的正是这件事的起因啊,正件事要连起来看嘛,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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