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1-28 11:15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1-28 09:17 
个人认为只要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无论是否属于评审内容都是一样的,弄虚作假即违反了政府采购 ...
标法有,采购法可没有。
虚假材料不包括 虚假应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零一号) 2017年11月28日 08:3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公楼网络升级改造工程硬件购置及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501)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志诚泰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1号楼(豪景大厦)10层1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方正国际)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5层505 当事人:中国中医科学院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IDS入侵检测系统D6000没有《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2.中标产品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官网显示内存主频为1866MHz,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答复材料显示,中标供应商方正国际投标产品“捷普入侵检测系统D6000”未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1成立。但方正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捷普入侵检测系统JIDS-N1000/V3.0(千兆)”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本身并非虚假材料,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此条明确显示,虚假应答并非虚假材料。。故采购法并没有界定虚假应答处罚。当然,招标法有。
503号信息公告同样是这个意思,虚假应答不是虚假材料。
再有,这个证伪行为是上级决定。不能评委当场决定,当然,当场也没这个能力。我这个帖子不是讨论虚假能不能证伪,而是讨论由谁怎么证。。。大家不要跑偏。
关于虚假,我再提个看法,那就是以假为真的才是虚假,看上去真实但是实际上不真实,才有误导的可能。
如果一个内容明显就是不真实,谈不上虚假,应该算笔误。
比如,我要求你100万的业绩,你拿100亿来,应该不是虚假。我要求团队10个人,你来1万人,也不算虚假。但是这个需要澄清。不能当场认定为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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