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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法存在漏洞 体制创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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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00: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好像是余杭谈招标长文的缩减版本;经济参考报终于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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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1:59:23 |只看该作者

我国招投标法存在漏洞 体制创新势在必行

2007-01-29    作者:田建军 程超    来源:经济参考报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法律的漏洞和现行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我国招投标领域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由此滋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和难题。《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余杭认为,扭转这一局面,必须从体制创新着手。

  现有法律漏洞亟需弥补

  余杭认为,招标的属性是竞争,它的核心是公平正义。《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缺失也开始显现,加之起草法律过多借鉴欧美和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不够,使法律条款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关于监管机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我国,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

  余杭认为,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招标方式设计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六年来的实践表明:招标方式只有两种过于简单,自己把自己限制了。世界银行就有四种: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其他采购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专家库的设立存在部门扩大自己地盘的嫌疑,没有存在的必要。

  分散无序的法规亟须集中

  法律集中,法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十分分散。据有关部门汇总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这就是说,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世界少见。

  余杭认为,其症结在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

  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垄断行业招标实行垄断等。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

  同体监督难以解决问题。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以致招投标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无以最终实现。

  体制创新应从监管机制突破

  余杭认为,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而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把监督机构的问题解决好了,规范中国的招投标市场便指日可待。

  健全体制设计,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

  余杭呼吁尽快出台实施条例,弥补监管工作的缺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后,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有时缺位,有时相当到位。缺位的是遇到投诉就绕道走,到位的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甚感兴趣。由于条块分割,行业资质管理森严壁垒,一个招标代理要向多个管资质的行业主管机构交费,而且费用名目繁多,不缴费就没有这方面的市场准入。目前,全国招标代理有好几千家,其批准的标准、程序无依无据,处于无序状态,实施条例应尽快出台。

  建立创新机制权制。鉴于目前招标市场存在着许多问题,很多问题与监督工作有关。为了共同解决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十一个部委建立了一个“招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其目是促进规范规则的统一,解决突出矛盾。这一机制的出台如同是“病急乱投医”,只能是权宜之计。由于是协商,协商不成再协商,有可能变成议而不决的“清谈俱乐部”。

  余杭认为,我国应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全的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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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6:24:08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透彻,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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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 08:33:01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1楼admin2007-01-30 11:59发表的: 2007-01-29   作者:田建军 程超   来源:经济参考报   </p><p><font size=\"2\">余杭认为,我国应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全的招投标制度。</font>
</p><p /><p /><p><font color=\"#0000ff\" size=\"5\">一个大杂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能解决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5\">详见</font><a href=\"http://laochan&#46;bidblog&#46;cn/archives/2006/1436&#46;html\">http://laochan&#46;bidblog&a ... 6/1436&#46;html</a></p><p /><p />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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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2-7 01:22:10 |只看该作者
同意Laochan的意见。

一个大杂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不能解决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

路轨铺得好,火车才能正常行驶!路轨出了问题,靠修补是不行的。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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