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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难逃“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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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4:1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专业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中对有相关业绩的投标人可以加2-3分(需要递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在评标会议上,某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中,投标单位为"上海通**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内容的盖章都是"上海通**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但投标文件上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财务报表却都是"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就差"贸易"和"制造"2个字)。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等业绩证明资料也都是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该投标人根本无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就该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但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拒绝书面澄清,只是口头表示说他们是一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家企业只能使用一个企业名称,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是站不住脚的。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调查,该公司是公司"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属的多经企业,既没有该专业设备的生产能力,也没有技术服务能力,营业执照没有相关的经营范围,更没有招标要求的安装资格,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检查时,认定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格证书等无效,因此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以自身的资格证明和业绩情况进行投标,该公司故意以相似的企业名称和口头答复,混淆评委的判断,达到利用别人的资格和业绩以骗取中标的目的,经发现被取消投标资格也就不足为奇了。该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是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程序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要求投标人如实表述其实际情况,否则将承当响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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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7 17:34:51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有澄清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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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7 20:58:35 |只看该作者
还有很多类似情况,比如很多大型企业,有很多生产基地,按照地方的规定生产基地都在当地注册成立公司,叫XXXXXX(  )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这样的公司制负责制造,并不负责销售,产品的销售一般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成立的销售公司负责。所以投标时投标的单位可能业绩很多的单位没有生产,有生产的单位却不销售。所以招标的时候需要你根据情况来确定评标标准。评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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