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3-12-16
鲁建建字[2013]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处、办):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下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进鲁建设类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开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随时接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依法将承揽业务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地在建筑市场管理中,除法规规章规定费用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收取外地企业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四、各级要加强对外地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承揽业务。
要加强外地企业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变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从业行为。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建设类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积极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六、建立跨区域开展业务建设类企业省市联动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www.sdjs.gov.cn)设立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管公告平台,公告进鲁建设类企业备案信息,通报跨区域承揽业务建设类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果。各市要将建设类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各地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或撤销,12月底完成。拒不改正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201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