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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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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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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8 21:27:36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看法:

    现阶段设立“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符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建设要求),“交易中心”终将消失(需政治体制改革完成、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立起来)。


    首先需要提到个概念:


    1、公共资源个人理解,此公共资源非指一般意义上属于人类社会公有、公用的自然与社会资源,而是指掌握在政府手中且可用于交易的资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等)。


    2、公共资源交易个人理解,政府不通过行政指令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财政补贴、土地划拨等),而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交易方式与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以此来市场化配置公共资源。

    3、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自《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一、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六)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

    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5、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出自《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四)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防范腐败问题发生。


    不难看出,现有国家层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几个说法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至于公共资源交易到底是什么并无明确表述;

    个人倾向于是政府(部门)作为交易一方参与的买和卖两种交易。买就是政府采购,是符合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大采购(公共采购),而不是被《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人为割裂的采购。卖就是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

    与通常的公共采购的区别就是因为我国实行公有制,所以不光买还有卖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需要制度来约束,需要社会各方来监督。正是由于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领域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存在效率低下、以次充好、权力插手交易、权力寻租、腐败等等问题,国家才要建设统一规范的平台、推行市场化改革。


    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层面并未提及,个人理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范畴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建设和改革涉及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的调整,涉及有关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现阶段,地方探索较多的新的管理体制模式中,不论是“一委、一办(局)、一中心”、“一委(局)、一中心”等出现了“交易中心”的概念,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中心”仅指单位,其职能就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而监督职能是行政机构的职能,不论是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监督局)还是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应是中心的职能。交易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置为全额事业单位也比较合适,但绝不应收取场地费、交易服务费。而把“交易中心”当作场所概念时,基本等同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但无论“中心”是指场所还是单位都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


    另外由于对外宣传不够,以及管理办(监督局)和交易中心在同一场所办公,往往造成人们以为是中心这本应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单位具有监管职能、执法权。实际是管理办(监督局)才具有监管职能、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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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8 21:39:24 |显示全部楼层
甭管几委几办、谁来参与、什么这模式、那模式的,貌似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甚或无关部门和人员岗位的增设和参与。
   
    对于政府过多干预,政府应只管真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投资的工程完全没必要到交易中心去招投标。

    对于无关部门和人员岗位的增设和参与,应当是职能与人员的划转而不是增设。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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