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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与询价不足3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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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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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08:4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是不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剩下两家时,谈判小组可以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成交供应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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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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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8:52:07 |只看该作者
不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剩下两家时”,
而是“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实质性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带星号等招标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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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0 17:06: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供应商最低数量能否为两家?急急[s:125]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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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7 10:51: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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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5:40:0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规定就不可以低于三家,但该项目经延期或时间紧逼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并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外,两家可以继续采购,如果得一家可以转单一来源采购,不过前提下要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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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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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20:23:1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问题,新颁布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第74号令给出了较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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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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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6 21:35:54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4年01月03日 09: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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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20 17:11:13 |只看该作者
不够三家就是废标重新招标。现场不允许改。青岛就是这么规定的,反正监督不急,采购单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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