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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补充修改通知和重新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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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3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两个条款分别提出了发补充修改通知、重新招标两种补救办法,在实践中怎么更好的区分应该是发补充修改通知还是重新招标?请各位谈谈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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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1:47:38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是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三是违法违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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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32:43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指的是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不需要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指的是违法违规的情形,明确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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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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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2 09:02:42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答疑,第二条是招标文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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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0:46:36 |只看该作者
从操作层面上说,第二十一条应该是小差错或可以补救的错误。第二十三条显然是已经造成错误结果或发现了难以补救的错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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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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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7:44:00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理解,实际操作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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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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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9:18:31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一个房建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而实际上该工程三级总承包就可以做。发生了这种情况,可以发修改通知改成三级及以上资质吗?投标截止时间要不要顺延?还是这种情况只能修改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话,那就要发取消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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