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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可否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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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2:2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那么与工程建设同时实施进行采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物资采购是否也属强制招标范畴?
二、若不属于强制招标范畴,因技术要求复杂、时间紧等原因是否可以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中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还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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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4-3 16:56:24 |只看该作者
符合条件当然可以。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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