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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inal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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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招标师方面的最新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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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5 17:35:37 |只看该作者
今年年底之前就有相关的培训!现在知识大概的筐架出来了,现在正在加紧培训考试前的准备工作!明年开始第一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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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7 13:53:44 |只看该作者
专题:揭开“招标师”神秘面纱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 ... t&docId=151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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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8:47:07 |只看该作者
国人部发[2007]6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
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招标  规定  办法  通知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7-04-30
生效时间: 2007-0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 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四)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
    (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
    (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人事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7-04-30
生效时间: 2007-07-01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符合《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于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就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七年多来,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就有5000家左右,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这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为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少职业道德,缺乏对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招标领域的不断扩大,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对招标采购人员素质和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探索建立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资质制度,推行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的指示精神,200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人事部提出建立招标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申请。经与人事部反复研究,决定先行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为此,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下发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为什么要对招标师进行职业水平评价?
    答:招投标是一种综合性交易方式,涉及法律问题、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专业问题,专业技术性很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更需要实践操作经验。在目前建立职业准入制度的依据没有明确前,我们先建立评价与培训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招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考试这种公平的评价制度,使相关企业在选择招标从业人员时有一个客观、公认的评价标准。待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执业准入制度,作为行政许可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持证上岗。
    问:国家对于招标师是怎样定位的?
    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已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适用于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分设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工作待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基本成熟后,再出台相关规定,逐步开展。
    问:如何才能取得招标师证书?
    答: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首次考试争取于2008年举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在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等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问:国家对招标师应具备的能力和要履行的义务有何要求?
    答: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提高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素质,《规定》对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能力都做了具体要求。
    招标师须履行遵法、保密、举报和学习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一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二是要保守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三是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四是要接受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
    与此同时,招标师还应具备在提供招标采购及其相关服务时的六项能力,即:(一)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二)编制、审查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采购公告,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三)组织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四)主持招标采购合同、中标合同的谈判,参与签订招标采购相应合同;(五)开展询价采购工作,组织进行现场勘查、招标采购合同的结算和验收工作;(六)妥善解决招标活动、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问:如何实现对招标师的实时管理?
    答: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对通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问:下一步实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按照《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研究拟订招标从业人员知识和能力标准,组织编写考试大纲,为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按照我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规程,加强自身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组织工作有序开展。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7】1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附:《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商务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招投标市场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还未消除,招投标行政监管能力有待增强,投诉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等。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2007年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要求,2007年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要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二要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三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查处投诉所反映的问题。

二、具体落实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资格预审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遏制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围标串标。完善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定期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逐步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实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条件成熟时,研究建立招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共享。
抓紧制定和上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标准文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工程建设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要着重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努力形成行业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和业主方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招标事项核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增强监管能力和效果。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工程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创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取3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其招投标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都要选择本部门主管的3至5个政府投资工程,挂牌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3至5个本省(区、市)政府投资工程,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

(三)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投标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问题的沟通联系制度,对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监察机关要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设立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不认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切实抓紧抓好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展改革委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三)督促检查,务求实效。各级发展改革委、监察、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民航、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今年的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进度要求,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重点督导,保证工作的整体推进;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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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07-8-2 11:33:00 |只看该作者
我从业才1年!! 无望无望

大连市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单选题复习内容及参考答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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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a bi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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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3:10: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文章是很久前的了,不过好象等到了招标师的出现了,对新文件还要看看等第一次考试结果出来
迫不得以,所以必须前进 满路艰险,所以保持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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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6#
发表于 2007-10-6 09:25:27 |只看该作者
用心准备就好!
我想通过我的努力考过招标师考试!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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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7#
发表于 2007-10-6 13:58:14 |只看该作者
明年就会有招标师的认证考试!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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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07-10-6 16:06:00 |只看该作者
[s:1] 招标师考试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才能参加考试
我在努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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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07-10-8 11:51:26 |只看该作者
加油
等我到年头了
一定去考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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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焦虑,是因为你们既想活得有意义

50#
发表于 2007-12-1 19:00:41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专业是学招投标的 我在上海实习的时候看过当地招标师的教材 说实话 内容没有我们专业学的全面
 但是招标师的证书却比我们专业的文凭好用 
  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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