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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结果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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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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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6 17:32: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各位同仁: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协商后,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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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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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48:04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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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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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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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44:4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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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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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41:19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4-8-28 14:31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 ...

我也同意你的看法,不同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标细节不需要公示,只有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才进行中标公告,不告知未中标的原因和细节,只告知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要素内容。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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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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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06:04 |只看该作者
单一来源要发采购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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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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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08:45:56 |只看该作者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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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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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4:31: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协商后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正确的条款应该是: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也就是说,单一来源采购,只有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况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如果是正常开标、评标、定标的话无需公告评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内容。


公示和公告区别开。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协商后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要公告。依据如下:(看红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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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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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6:51:35 |只看该作者
三楼楼主,混淆了公示和公告的概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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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5:36: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应该仔细阅读74号令的要求,单一来源的法律责任其实最大,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就应发布专家论证意见,并公布联系电话接受质询(如别的供应商能提供相关货物或服务)。
单一谈判完成后应公布单一文件,一并公布采购的相关内容。
招标应以结果为导向,方便大家,方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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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地板
发表于 2014-8-7 13:12:50 |只看该作者
支持沙发……

公示一般是将一些公众关注的信息或事项公开,使社会各有关方面或者本系统内的群众了解,同时征询各方面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其作用就是便于让人提异议或质疑;

公告是对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知照性文件,是对一件事进行广而告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评标结束后进行的应该是公示,即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以便于让大家对评标结果提异议;确定中标后进行的应该是公告,即发布中标公告。

政府采购没有公示一说……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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