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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审公示问题【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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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0:4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建市[2008]63号文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按理说“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属于建设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低于“招投标法”。但有些地方还是按前者要求在设计评标结束后公示了专家名单、评审意见等内容。各位大神,这样做合理吗? 困惑中!! 求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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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22 17:57:41 |只看该作者
中标结果确定:我的理解是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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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5-23 16:47:18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这个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了,参考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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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9:40:12 |只看该作者

回 平陆刘军 的帖子

平陆刘军:中标结果确定:我的理解是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5-05-22 17:57)
很正确的看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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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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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9:41:0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地方都公示了很多不应该公示的内容,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质疑投诉的多发,特别是评委名单的公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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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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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6:27:40 |只看该作者
公示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按说应该公布的越多越好,例如公示的专家有可能更某个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至于引起投诉,我觉得只要不是无理投诉,都说明招评标过程存在问题,这对于提高招标人水平,规范市场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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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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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6:36:00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里确定中标结果和确定中标人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进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只要评标结束,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第40条第一款已经要求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就已经确定了,公示中标结果时,公示方案、评审专家等内容,并不违反保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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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5-6-3 14:00:27 |只看该作者
建市[2008]63号文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哪是部门规章?就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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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15-8-11 10:36:26 |只看该作者
广东也出了一个类似信息公开的通知:只是专家名字是以序号代替,并不是真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粤建市〔201557号: 三、评标过程公开: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公开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资质、从事专业等有利于评标的内容,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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