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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审公示问题【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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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20:48:2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一、建市[2008]63号文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三、《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按理说“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属于建设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低于“招投标法”。但有些地方还是按前者要求在设计评标结束后公示了专家名单、评审意见等内容。各位大神,这样做合理吗? 困惑中!! 求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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