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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诚心请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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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5:5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菜鸟诚心请教问题

前天参加了一次投标,遇到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前辈,谢谢大家


1.这次投标为第三次招标,这次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是否可以合法开标?


2、另一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密封,但是招标文件中未做明确要求,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投标?


3、开标前招标委员会是否应该要求供应商供资质文件并审查?


4、本人由于疏忽,开标请未将资质证书提交,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未提交,本人要求当场提交资质证书,被评委拒绝,这样做是否合理?


5、此事搞得本人几天未睡好觉,如果以上有一条有瑕疵,本人是否可以在公告7日内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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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7:25:18 |只看该作者
(1)若是招标,就不能开标,作为流标处理。


(2)若是货物服务采购,投标文件未密封,招标文件中未做明确要求,可以作为有效投标,但要现场让投标人确认


(3)不是资格预审,就不需要


(4)评为拒绝是对的,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89-90页评标原则及案例


(5)可以在期限内质疑,质疑的理由是“只有两家就不能开标,应作为流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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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8:17:10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但这是第3次招标了,前两场已经流标,若第二次投标人还不足三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承包商(这种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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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27: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第4条,我不认同。从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此项目应为资格后审;


评审时候,可以提供就可以。符合要求就通过,不符合拒绝。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流于形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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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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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28:4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1)若是招标,就不能开标,作为流标处理。
(2)若是货物服务采购,投标文件未密封,招标文件中未做明确要求,可以作为有效投标,但要现场让投标人确认
(3)不是资格预审,就不需要
(4)评为拒绝是对的,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89-90页评标原则及案例
.. (2014-08-31 17:25)

关于第4条,我不认同。从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此项目应为资格后审,评审时候,可以提供就可以。符合要求就通过,不符合拒绝。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流于形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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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0:40:16 |只看该作者

回 snmtd2008 的帖子

snmtd2008:谢谢,但这是第3次招标了,前两场已经流标,若第二次投标人还不足三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承包商(这种说法正确吗?) (2014-08-31 18:17)


这个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但是在申请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最好先检查一下为什么招标失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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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7:43:21 |只看该作者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关于第4条,我不认同。从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此项目应为资格后审,评审时候,可以提供就可以。符合要求就通过,不符合拒绝。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流于形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 (2014-08-31 22:27) 
我个人认为不可以 投标供应商有可能是本地单位 也可能是外地单位 如果允许在递交完相关资料后再进行补充 对外地单位那是相当的不公平 其次在资格审查时 评委会仅仅能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要求投标供应商进行澄清解释 其澄清解释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资格审查资料当然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 关系到是否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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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7:47:27 |只看该作者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关于第4条,我不认同。从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此项目应为资格后审,评审时候,可以提供就可以。符合要求就通过,不符合拒绝。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流于形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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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31 22:28)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也有类似规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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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8:25:3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专家第4条是否违规?我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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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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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6:16:37 |只看该作者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关于第4条,我不认同。从当事人的表述来看,此项目应为资格后审,评审时候,可以提供就可以。符合要求就通过,不符合拒绝。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流于形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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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31 22:28)
评标是很严格的——(1)只有一个标准(2)没有人情可言。现把《1200问》上的部分内容摘录下来。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例如,案例5-25中部分投标人未提供社保或劳动合同而被废标,案例5-26中某投标人未提供劳动合同而被废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若投标人对评委所提出的其投标文件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或明显错误的内容不进行书面澄清,评委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例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若投标人不能及时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上述评审原则显然与法律诉讼中允许用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不同,也与法律诉讼中可以提交新证据以推翻原有的审理结果所不同。因而,上述评审原则是招投标领域中特有的评审原则。在案例5-31中,投标人在第二次投标中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这一事实所导致的废标结论并不会因为该投标人在第一次投标中提供了该证书复印件而改变。


案例5-38:某次施工招标对质量要求很高。投标人的报价相差很大,其中大部分报价都远高于标底,但某投标人的报价远低于标底。在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就此进行澄清,但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该投标人在投标被否决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其中标,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投标人的要求。


案例5-39:某次政府采购中,评委发现一位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盖工商管理部门的公章,故要求让代理机构通知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营业执照原件送至评标地点。经审核,该营业执照原件盖有工商管理部门的钢印。在本案例中,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若投标人不予澄清,其投标将被否决。


……注意:澄清与补充材料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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